辽宁商人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 上诉后一审判决被撤销
2017-02-17 21:34:00 来源: 澎湃新闻

辽宁商人李月英等人迎来案件转机。

2017年2月14日,辽宁本溪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李月英等人犯骗取贷罪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3月9日,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月英、白宪平、李传联犯骗取贷款罪,三被告人均获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五十万元。

明山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主要依据为,李月英等人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物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两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

李月英等人的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涉及的贷款材料中虽有虚假成分,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可以保证银行不受损失。事实上,银行在本案中不仅未受损失,还获得了800多万利息。因此,律师认为李月英等人的骗贷罪不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2015年7月15日,澎湃新闻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同年7月26日,本溪中院中止审理该案。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息还清仍被控犯骗贷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李月英是辽宁抚顺市天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在经营中与合作方产生纠纷,遭合作方举报后,李月英及其亲属白宪平、李传联被查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2013年11月,李月英等三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被捕。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白宪平、李传联被指控犯骗取贷款罪。

澎湃新闻在查阅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后发现,该案所涉骗取贷款罪部分颇为蹊跷。

我国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换言之,该罪成立须包含“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前提。

在该案涉及骗贷部分,检察机关指控,李月英等人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物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两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

同时,检方又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李月英等人所骗贷款均已返还。尽管如此,检方仍认为,李月英等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骗贷罪追究其刑责。

对此,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

李月英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认为,在本案中,贷款资料中有虚假的成分(钢材购销合同、财务报表),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抚顺富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以及李月英在天麒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可以保证银行不会受到经济损失,且庭审查明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月英指使他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月英知道贷款材料中有虚假成分。

此外,律师们还认为,涉案贷款行为的主体是新博瑞公司而非李月英等人。新博瑞公司所涉贷款均已还清,不光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还使银行获得了高额利息(800多万元)。

上诉后一审判决被撤销

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月英以贷款给天麒公司使用而成立了新博瑞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李月英为骗取贷款而联系合同的上下游公司,并在取得相应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由另一名被告人李传联出面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以此骗取银行贷款,李月英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据上,法院并未采纳上述三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只是“鉴于被告人所骗贷款均已还清,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可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015年3月9日,明山区法院判李月英等三人骗取贷款罪成立,三人均获刑4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月英等人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李月英提及另一起类似案例的判决,并称律师曾在一审过程中,多次向法官推荐湖北高院就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希望法官借鉴。

在上述湖北高院所判案件中,法院查明旷某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在贷款附有真实、足额、可靠担保的情况下,前述骗取贷款的行为并未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且旷某在案发后即提前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最终,湖北高院认为旷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相似的案情,湖北高院在终审中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但明山区法院却判我们罪名成立。”李月英表示不解。

2015年7月15日,澎湃新闻以《辽宁奇案: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银行未受损还获利息八百万》为题,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报道。此后的7月26日,二审法院本溪中院中止审理本案。

2017年2月14日,本溪法院以“上诉人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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