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提示:莫贪便宜吃大亏 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2022-07-18 09:54:00 来源: 湖北文旅之声


  出游提示
  随着暑期旅游旺季来临,一些想蹭“热点”赚快钱的“野鸡团”悄然兴起。这些“野鸡团”打着旅行团的旗号,以免费或超低价吸引游客参团,诱导游客在购物店购买各种价格虚高商品,靠着购物店“返佣”谋利。此类现象不仅使游客蒙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坑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更是严重影响了旅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下面这个案例可供警示参考。
  01
  案例参考 近日,某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一游客反映其在微信上看到某古镇免费一日游广告后,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门市部组织的该行程。然而在约定上车的地点,司机为躲避文旅和交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而滑行兜圈接客,导致该游客夫妇其中一人未赶上车且耽误了约一个小时才出发。
  到达古镇后游客进了约定的三个购物店,却未进该旅行社业务员承诺赠送的景点,于是该游客与司机发生争执而投诉。经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核实,该旅行社承诺赠送的景点就是购物店所在地的一个古镇,而该古镇并非A级旅游景区,游客也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业务员只收了80元押金并承诺旅游结束后退还该游客。后经多次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0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03
  案例启示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交通、游览、食宿、人工服务等费用都是需要成本的,世界上哪有商家会无缘无故的为你的出游买单?现在市场上出现的“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披着“超值”“免费”等“天上掉馅饼的外衣”来吸引游客参团,旅游活动中却实际暗藏着各种进店购物的陷阱,最终还是消费者自己买单,损害的还是游客自己的利益。所以我们参团出游时务必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这是确定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合约关系的有力证据。建议大家选择出游线路时应以旅游服务的品质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切忌一味追求低价旅游。
  编辑/楚小游
  来源/湖北省文化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编发/湖北文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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