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报讯(记者 郑洁)近年来,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高速增长,尤其是2017年后,“一带一路”区域市场的投资潜力进一步显现,中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领域的重要力量。参与海外投资,也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但在投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国家走出去的真正战略导向;开展海外投资缺乏系统规划,盲目决策,后续经营困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需要注意什么?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年致力于影视投资法律实务的小强娱乐法创始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小强,他结合近年来文化海外投资的历程,为行业梳理其经验心得。
文化出海历浮沉
2012年,小马奔腾联合印度“信实媒体”,以3020万美元的金额联合收购美国特效制作公司“数字王国”及其子公司“航母传媒”在内的核心资产,同时包括其所拥有的包括视觉特效在内的多项核心技术,在业内引发轰动。
然而,在董事长李明意外离世后的近两年里,小马奔腾经历了从辉煌到公司失去支柱、内部争权、涉及诉讼、业务冷淡等一系列情况,也导致了小马奔腾此次海外并购的失利。其中固然有突发因素的影响,但家族式商业结构的弊端、公司股权不清晰、管理人员不和、引进资本的对赌过于激进、团队建设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核心人才的股权激励等因素,也是导致小马奔腾人员流失、经营不善的因素。
当然,海外并购不乏成功案例。同样在2012年,万达集团以26亿美元收购全球第二大院线AMC,是迄今为止中国在美国娱乐业最大的一起并购案。其融资模式起了主要作用,后续资金主要靠百亿银行贷款支持,一部分是人民币并购贷款,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内保外贷形式获取美元贷款。同时,万达集团收购AMC时,正逢美国影院行业处于历史低谷,万达通过持续性资本投入改善了AMC的债务结构,推行了全新、高效的管理层激励机制,并大力支持管理层进行一系列以增强顾客体验为中心的业务创新,成功实施了差异化经营策略,最终使AMC这家百年老店重新焕发生机。但在2016年1月,万达集团宣布以不低于230亿元全资收购美国传奇影业,却在8月重组中止,主要原因是监管因素、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另外,这几年间国际市场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中国企业借助资本力量出海时,正面临越来越大的政治、商业、法律和文化的风险与挑战。比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等监管机构加大对中资收购的审查,此前就叫停了清华紫光收购美国镁光的计划和一部分影视收购案例。而且,自传媒行业掀起并购重组热以来,市场出现一些非理性投资行为,随之而来的概念炒作、股价大幅波动、业务整合不达预期及资产泡沫、现金流压力等可能性后果,已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政府对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引导,进而引起市场及监管的高度关注。因此自2016年以来,监管机构收紧了对传媒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
海外投资需做的几大功课
郑小强认为,从成功并购案例的经验来看,相关、创新、特色、优势,是产业整合应该坚持的原则。在实践中,产业整合要充分考虑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具有的产业优势和同业中的竞争能力。
而他总结,文化领域海外投资能否获批并取得成功,应主要考量以下几大方面:
从政府角度看,目前并购方案能否获得政府批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双方政府有任何一方政府不批准,并购就可能“流产”。跨国并购时,目标企业所在国家不同,政府审查批准的项目侧重点及审慎的程度也不同,一般包括外商投资并购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两部分。例如,在中国企业股权并购美国企业时,美国企业则可能需要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或美国司法部(DOJ)发起的反垄断审查。中国企业作为买方一般负责获得在中国境内的政府审批,通常包括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或备案登记,中国企业并购中,如因美国或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未批准,则并购就无法进行。
从政策角度看,目前,我国对文化企业向海外注资的审核趋向收紧,很可能导致一些文化企业的海外收购计划难以通过监管审查。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负责人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表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2017年7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介绍2017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表示有关部门将继续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郑小强说,上述内容都是准备并购的企业需要提前储备的政策知识。而在金融、法律等实务方面,也有要加强的功课。
比如,从资金角度看,2016年11月28日之后,外管局对单笔对外支出超过500万美元的交易实施约谈机制,即只有外管局完成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查之后,境内银行才会允许企业购汇付款。11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境外放款方面提高了企业对外放款的要求,比如,要求放款人的企业成立必须满一年,和借款人须有股权关系,放款前应到外管局登记、不得利用债务融资放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借款额度应和借款人规模相适应、借款用途须真实合理等。
从法律角度看,从2016年底到今年,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及通知,主要目的是控流出扩流入,严格审核境外投资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控制资本的非理性外流。
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1月2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务部于2016年12月2日在其“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发布通知要求对外投资企业提交额外的备案或核准申请材料,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12月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月7日颁布修订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4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了解并熟悉国家政策的动向,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同步,才是包括文化在内的投资能够成功的关键所在。”郑小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