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电 近日,国家文物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的通知》,要求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已开工项目做到进度无延迟、资金无积压。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文物局称,部分省市区的部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专项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问题,且有些项目沉淀资金数额较大、积压时间较长,严重制约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顺利开展,也不利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对此,《通知》提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2017年以前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立项、且方案编制费用(属专项资金渠道)已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做好工程方案编报工作。对工程方案已获批准,且项目资金已下达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督促各项目单位加快项目进度,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已开工的要妥善处理好工程进度与专项资金使用进度之间的衔接,做到进度无延迟、资金无积压;尚未下达项目资金的,应督促项目单位尽早谋划,提前启动相关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积极联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督查和稽查等工作,督促各项目单位切实执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相关规定。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部分的统筹使用,既要确保文物保护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又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避免形成资金沉淀。今后,国家文物局会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结转结余较大的项目,将商财政部予以督办,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