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绿色投资指引》征求意见稿,推动行业ESG责任投资
2018-07-12 18:4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中基协发布《绿色投资指引》征求意见稿,推动行业ESG责任投资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基金行业践行绿色投资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落实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7月12日,中基协发布了《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在第一章的总则中,《指引》对“绿色投资”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遵循绿色投资理念的基金管理人可遵循《指引》要求开展绿色投资,并未对所有基金管理人做出强制性要求。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应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使用提供金融服务的绿色投资目标,以及在投资过程中应优先投向相关绿色产业和企业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基金管理人要对绿色投资行为进行自我评估或第三方评估,且需接受协会监督管理。

《指引》是推动行业ESG责任投资的重要抓手。以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为核心的ESG责任投资是资管行业新兴的投资策略,也是基金行业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抓手。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的要求和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基金管理人关注环境可持续性,强化基金管理人对环境风险的认知,明确绿色投资的界定和实施方法,推动基金行业发展绿色投资,改善投资活动的环境绩效,促进绿色、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或直接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遵循绿色投资理念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在可识别、可计算、可比较的原则下,建立适合自己的绿色投资管理规范,在保持投资组合稳定回报的同时,增强在环境可持续方向上的投资能力。

第四条鼓励有能力的基金管理人面向境内外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绿色投资服务,发挥负责任投资者的示范作用,推动建立绿色投资长效机制。鼓励各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参考本指引开展绿色投资。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FOF)的证券投资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考本指引确定绿色投资理念,并根据自身情况对股权投资业务的适用方法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积极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使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建立完善绿色投资制度,通过适用共同基准、积极行动等方式,推动被投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根据自身战略方向开展绿色投资。绿色投资应基于以下基本目标:

(一)将基金资产优先投资于环境绩效更好的公司及产业,以及能够提高其他公司能效比或降低其他公司污染排放的公司及产业;

(二)合理控制基金资产投资于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型公司及产业;

(三)督促相关公司及产业适用更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设立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或基金投资方针涵盖绿色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

(二)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市公司环境责任(E)指标》、《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相关要求、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

第三章 基本方法

第八条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配置专业人员或成立专门小组开展绿色投资研究工作,深入分析绿色投资标的中与环境相关的业务、服务或投入要素,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投资相关数据库、方法论和投资策略。

第九条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第三方或自行构建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环境评价体系以《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责任指标(见附录一)为基础,建立多维度绿色识别评价基准:

(一)环境风险暴露,包括行业风险暴露、企业风险暴露及项目环境风险暴露;

(二)负面绿色绩效,包括污染物排放水平、能耗水平、受环境监管部门处罚情况;

(三)正面绿色绩效,包括公司业务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产生环境效应、绿色业务的发展情况、绿色转型和产业升级情况;

(四)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包括是否披露关键信息、是否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描述。

第十条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多元化的绿色投资产品开发。发行、运作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时,应在当前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增加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变化等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在基本面分析基础上,采用系统的绿色投资策略,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一)如何以绿色投资理念为基础制定产品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

(二)如何建立绿色投资标的筛选标准;

(三)如何建立环境评价数据库与绿色标的风格库;

(四)如何评估绿色投资收益与风险。

第十二条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应当将绿色因素纳入基本面分析维度,可以将绿色因子作为风险回报调整项目,帮助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主动管理的绿色投资产品,可以考虑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项目及公司纳入负面清单。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标的企业绿色工作进展效果,更新环境信息评价结果,根据风格库变化对组合进行仓位调整,对最低评级标的仓位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有高级管理人员对绿色投资体系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自评估可以由内部专家或者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完成。自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判定公司依照指引执行绿色投资的级别,级别Ⅰ为全面依照型,级别Ⅱ为重点依照型,级别Ⅲ为理念参考型。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绿色投资分级自评表》(参见附件二)及相关评价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第十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基金管理人应对发现的问题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适用于拟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及其新设立的基金产品。关于绿色基金产品的明确定义和完整要求,将由绿色投资基金产品指引规范。

第十九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环境责任指标(E)

对于我国而言,环境问题与以下几个方面密切相关:(1)能源结构与能源使用效率;(2)主要污染物与技术改进效率;(3)产业结构与技术创新能力。改善企业环境责任必须有助于上述环境问题的宏观改善。基于这一目标,针对上市公司环境责任(E)设置了A类指标和B类指标,其中A类指标包括四项一级指标,一是整体环境风险暴露程度,评价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以及企业自身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严重程度,鼓励企业通过技术、管理手段改善环境风险暴露,同时鼓励产业结构向环境友好转型;二是环境风险管理绩效---负面指标,评价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效应,并选取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碳排放作为衡量环境负外部性的三个关键指标作为二级指标,对现有企业的环境表现作出约束;三是环境风险管理绩效---正面指标,评价上市公司绿色业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绿色转型情况,并选取了企业绿色业务占比、绿色业务增速以及绿色投入占比三个二级指标,从积极方面评估绿色产业和绿色企业发展;四是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评价上市公司在何种程度上披露了关键信息,鼓励上市公司有针对性地披露关键环境信息。此外,将重大风险列为调整和降档指标。具体见表1和表2。

附件二: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分级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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