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应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可以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这位负责人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强调,棚改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2015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市、县,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既促进房地产去库存,也避免重复建设。
2016年以来,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市场发生变化、商品住房库存已经不多的情况下,没有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仍然偏高。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督促这些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市县,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
2017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明确,商品住宅消化周期在15个月以下的市县,应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安置房的方式;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地方,仍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2018年新开工棚改项目,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不予支持。
关于棚改范围和标准政策,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棚户区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层面有明确规定。棚户区范围包括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对这几类棚户区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层面都出台文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政策界限。比如,城市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纳入城市棚户区范围;棚改政策覆盖全国重点镇;禁止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同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和改造项目情况,确定具体改造范围。
各地对棚户区范围和标准作了规定。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制订棚改标准,合理界定棚改范围,适宜全省统一制订的,由省里制订;不适宜统一制订的,要指导市、县明确具体标准和范围。这些年,各地对棚户区范围和标准的执行,总体上是好的,但一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将棚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了一般建制镇,有的将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了棚改范围,也有的把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了棚改范围。
棚改的持续推进,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发挥了一举多得的作用。2008—2017年,全国棚改累计开工3896万套,帮助约1亿人“出棚进楼”。其中,2013—2017年,全国棚户区改造累计开工2645万套,6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下一步棚改工作,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的要求,指导督促各地扎实推进棚改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切实抓好棚改项目建设。各地应当及早开工新建项目,加快建设续建项目,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严格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让更多困难群众早日“出棚进楼”,住得放心、舒心。
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各地要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禁大手大脚花钱,严禁违规支出,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棚改贷款,努力实现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总体平衡。
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范围和标准。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把握棚改的标准和范围,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
(经济日报 记者:亢舒 责编:武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