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白宫贸易和制造业政策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名为《中国的经济侵略如何威胁美国和世界的技术与知识产权》报告。该报告在缺乏事实支撑和有效论证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为借口指责中国。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郝红梅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指责中国通过合资、股权限制和其他外商投资限制来强制美国企业转让技术,纯属无端臆测,既不客观也不公正。
问:如何看待美方提出的“强制技术转让”的说法?
答: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禁止强制技术转让,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对外商投资的批准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为前提,包括不以技术转让为前提。
为配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使得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和世贸组织协定以及政府做出的承诺相一致,2000年10月,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了修改,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被修改为“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这就意味着技术转让由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成鼓励性意见或双方协议行为,中国没有设置对外资企业必须以技术转让为前提条件进入中国市场的法律门槛。如果被要求以转让技术作为审批的前提,当事企业可以提请行政申诉或者行政诉讼。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市场体系,取得巨大成就。企业是通过自主开发获得技术,还是通过商业合作获得技术,都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中国政府从来没有干预,也不会做出限制性的规定,这本来是常识,不是问题。
美国指责中国通过合资、股权限制和其他外商投资限制来强制美国企业转让技术,这种无端臆测既不客观也不公正。
问:如何判断“强制技术转让”和“企业基于自愿的技术交流”之间的差异?
答:前者是政府行为,后者是企业行为,后者依据的是契约,强调市场作用,是平等自愿的商业行为,是市场主体自愿交易的结果,谋求双赢、共同发展。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对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估,有选择地引进项目或进行技术转让议价谈判,政府应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宜干预。
经济全球化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使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成为可能,但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通过技术封锁、把持国际规则的制定权等方式,试图将发展中国家锁定在国际分工梯度的中低层次,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达国家的高度依赖性,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经济安全的能力。
中国的情形也大体如此。国家一直将获得先进技术作为引进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这一点无需掩饰。市场准入的放宽,造就了良好的竞争环境,跨国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和保持竞争力,会引进相对先进的技术,从而形成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的博弈局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表明了中央对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定位。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形成用市场力量吸引外资并推动外资上水平的基础。
问:近些年,我国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基于自愿的技术交流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知识产权保护是外资企业的突出诉求,这不仅有利于外资企业在华发展,更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这些年,中国非常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中国对外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已经达到了286亿美元,逆差超过200亿美元。
一是在立法更加完善。2017年底,我国进一步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进行了适应新形势的修改,从传统的经营者保护发展到经营者、消费者、公共利益“三叠加”保护。
二是在执法更加有力。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力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着力解决“赔偿低”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三是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引,形成涵盖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了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对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
五是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当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未来仍需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外资企业成为我国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济日报 记者:冯其予;责编: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