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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涂欣、涂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公布的裁定书来看,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涂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岗位工作期间,利用其具有的证券账户查询权限,知悉了相关信托产品、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股票拥有及变动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被告人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实际由涂健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同时,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证券账户跟随交易。累计趋同买入金额人民币超21亿元,趋同交易盈利347万多。
“老鼠仓”可耻 损害了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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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涂欣、涂健与一般“老鼠仓”的行为稍有不同,涂健利用的是自己工作的职位之便,获得其他私募大佬的操作信息从而获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实施以来,不断有因“老鼠仓”而落网的人,从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韩刚,到2年操作老鼠仓获利1883万的马乐,再到非法获利2826万的陈志民。证券交易员通过亲友预先低价买入股票,然后公司再建仓拉升该股票,故老鼠仓不但没有风险,而且还能获得高额回报,但它损害了公司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
金融领域的新一轮开发需要更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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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行为其实与盗窃、贪污区别不大,除了对造成对公司利益的伤害,更大的害处是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当下,我国金融领域正在进行着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对我国金融领域的秩序以及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前,某券商首席分析师表示,现在各公司一旦发现交易经理有建老鼠仓者,只对情节严重者采取辞退处罚,并未追究责任并上报监管部门。基金公司更是为其声誉而极力掩饰真相,致使其成为行业潜规则。其实,对于打击老鼠仓的行为,中国国在司法领域已经实施了许多举措。除了提高证券市场的监管水平,完善法律制度,相关的公司也需要建立健全、清晰、有效的制度。
■ 作者|呂品
■ 编辑|黎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