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小霞
作为加强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独董的独立性与重要性越发凸显。日前,中国银保监会针对公司治理重要一环的独立董事群体,发布了重磅新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独立董事制度是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促进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重要制度,2007年《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保险业独立董事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随着行业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与保险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日益显现,保险机构执行水平参差不齐,制度执行与监管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须加以调整完善。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办法》细化了独立董事设置人数与比例。《办法》要求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对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独董占比应达到1/2以上;此类公司如董事会换届前连续2年公司治理评价为优秀,可以在换届时保持1/3比例,不能连续两年保持优秀的,应在换届时提高至1/2以上。
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在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办法》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发表意见,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或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将独立董事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等权力集中表述为特别职权。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完善了制度的适用范围、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增加了保证独立董事知情权的具体措施,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面向独立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向监管机构报告制度。在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要求独立董事每年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交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报告。
另外,《办法》还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机制和独立董事履职信息公开及声誉评价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问责机制。
同时,要求各保险机构在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对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对照《办法》规定及前两年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调整董事会人员构成及独立董事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