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等字词。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对含有“中国”字词情形进一步指出,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与。只有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伤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同时,在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建成、特定成为;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建成、特定成为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坑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事实上,国家之所以会设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关切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楪祈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额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作者:吴雅琦
编辑:陈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