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BEPS 税务 知识产权 跨境逃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8年7月4日通过打击BEPS(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的税务和转让定价立法草案,即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我们预计条例草案会在一星期内刊宪并生效。
以下为最终法案中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条例重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规则将纳入税务条例:
该“基本规则”是对经合组织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述;采用了经合组织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参与企业控制、管理或资本参与);基本规则应以最能确保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一致的方式加以解释。有关条文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以风险为本:
税务局会就应用转让定价基本规则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考虑香港的整体税务状况。如果相联人士之间不会引致实际税务差异的本地交易,而该本地交易又不具有避税目的,纳税人无需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本地关联交易进行税务调整。 税务局会在其释义及执行指引中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转让定价规则不限于利得税:
类似其他采用综合所得税税制的司法管辖区,转让定价规则将适用于所有税种 ,包括物业税和薪俸税。
保留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定条文:
保留第15F条关于知识产权的特定条文(即任何人在香港发展、改良、维持、保护或利用知识产权,会按该人为进行这些工作的付出课税),并将适用于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
经合组织指定做法:
经合组织指定做法的实施日期会延后12个月——即相关条文将适用于2019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税务局将就应用“经合组织制定做法”发出进一步指引。
罚则:
未符合转让定价基本规则的企业将被处以行政罚则而须缴付补加税,款额不多于少征收的税款。
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档案要求,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就相联人士之间的本地交易,豁免准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拟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的期限为有关企业的会计期完结后9个月内,与报税表的提交期限一致。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豁免条件,便不需要拟备总体档案及分部档案:
按业务规模的豁免: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即可在当期财务年度豁免准备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 1.收入总额不超过港币4亿元; 2.资产总值不超过港币3亿元; 3.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 按关联交易的豁免:若当期财务年度中某类关联交易的金额不超过以下规定的门槛,则无须将该关联交易在当期财务年度的总体档案和分部档案中包含: 1.有形商品转让不超过港币2.2亿元; 2.金融资产交易不超过港币1.1亿元; 3.无形资产转让不超过港币1.1亿元; 4.其他交易(包括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超过港币4,400万元。预先定价安排:
对预先定价安排的申请所收费用订立上限港币500,000元,但不包括聘请外间顾问的直接费用及交通费,该等费用须全数由申请人承担。
除了转让定价规则外,其他国际税务相关的条例包括:
引入法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以促进与跨境税务条约相关纠纷的处理; 通过将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期限从两年延长至六年,加强税收抵免制度; 修订某些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纳入经合组织(OECD)的实质性活动要求; 事先裁定申请的费用由港币30,000元增至港币45,000元。纵观而言,通过条例草案表明香港致力打击跨境逃税活动,是香港维持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声誉的重大发展。这些措施代表着香港税务环境的重大变化而且非常复杂,对在香港经营的企业可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因此,跨国企业集团或有跨境活动的企业应检讨现有的营运模式、税收及转让定价结构,以评估其在新规定下的合规性及潜在风险。
原标题:【安永税务】香港通过打击BEPS措施的税务和转让定价立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