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限制再放宽——中国再度释放鼓励外资新信号
2018-07-09 11:1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外资准入限制再放宽——中国再度释放鼓励外资新信号

关键词:外商投资 自由贸易试验区 对外开放 发改委

背景

在中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吸引和利用外资方面面临新挑战。早在2017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就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并将持续推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坚定推动全球经济合作。为了营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国务院在2018年6月份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在2018年7月1日前修订出台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全面提升开放水平。

为响应号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商务部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和6月30日发布了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分别简称“《2018全国负面清单》”和“《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在各自2017年版本清单1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2018全国负面清单》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而《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将自2018年7月30日起在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2进行试点实施。

主要内容和变化

《2018全国负面清单》主要开放措施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实施的负面清单基础上,借鉴了前述清单的体系和形式,将《2018全国负面清单》独立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发布,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表格形式清晰地列明了具体行业领域的外资限制。

《2018全国负面清单》对三大产业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金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文化、农业、以及能源等22个领域3。除此之外,《2018全国负面清单》还给予了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明确了相应的开放路线图和时间表。主要开放措施如下表所示:

《2018全国负面清单》与《2017全国负面清单》的比较

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17全国负面清单》”)相比,《2018全国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进一步减少了适用于行政审批的外商投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外国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领域(如金融领域、制造业领域等),外资准入限制在《2018全国负面清单》中得以取消或进一步放宽:

《2018全国负面清单》、《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2017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比较

在对外开放方面,自贸区负面清单向来起到先行先试、探索更高开放程度的作用。纵向来看,2013年9月,中国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中首次提出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近年来,自贸区范围也在不断扩展,自贸区负面清单几经改进和修订,发展成为涵盖了95项特别管理措施的2017年版自贸区负面清单。而此次,《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减至45条措施,减幅程度相当之大。横向来看,与《2018全国负面清单》相比,《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无疑开放程度更甚,特别管理措施减少了三条。此外,对于某些领域的外资限制,《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给予了进一步的放宽。主要涉及的放宽或取消外资限制的领域内容如下:

*对于上表中提及的上海自贸区原有区域的试点政策,主要是指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开放政策,具体而言,涉及以下领域政策5:

已经对WTO承诺开放,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的信息服务业务(仅含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可试点突破50%。 新增试点开放四项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其中,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此次《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将上述增值电信开放政策扩大至所有自贸区范围实施,对于有意在自贸区投资的外商投资者而言,无疑是一利好消息。

我们的观察

正如中国政府一直以来的定调,即“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本次发布的两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继续缩短,限制的领域又再度减少,从而使外资准入度内涵提升。随着外商在华投资的产业越来越广泛,所受投资限制越来越少,内外资的投资环境趋同,将更有利于中国营造成为全球资本的集中地。

中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目前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6。两类清单理念一致,内容有所区别。对于外商投资而言,首先要经过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因为有些领域是限制外商进入或者需满足某些限制条件的,在满足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情况之下,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和内资企业一样,需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7。

具体而言,目前存在以下几个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本次发布的即为2018年最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中国内地所有区域;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适用于内资、外资投资中国内地,但目前仅为试点草案版,仅在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四个地区试点执行;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本次发布的即为2018年最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适用于外商投资自贸试验区区域

此外,对于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主导,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中国的持续对外开放的行业过渡期时间安排表

更新的负面清单,均在继续减项,预示着中国加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是中国主动开放之实现,也可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2018全国负面清单》与《2018自贸区负面清单》将分别自2018年7月28日及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多个领域,取消了限制措施。不仅如此,中国还就某些行业的全面开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作出了明确安排,详见下图:

上述过渡期安排显示了中国仍将继续逐步加大开放力度,同时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并进一步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这也是中国政府向全球释放了强烈的信号,引导公众对中国未来加大对外开放的预期。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外国投资者对于上述清单之内的限制性投资项目,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对禁止类项目不得投资,对于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如果相应的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条约中有更优惠措施的,可以从优而定。

结语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吸引外资持续发出强烈及坚定的信号。无论在商务还是税收等领域,陆续出台了系列措施以促进外资增长,而中央部门发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的稳步增长(具体参见附录)。此次发布的负面清单更是大幅减少了外资准入方面的限制,相信随着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将能使得外资在中国享有更加平等的营商环境以及更为优化的政策待遇。

附录——相关数据

附录为近年来中国实际引用外资的相关数据和图表。所有数据来源为中央部门官方网站:

附表1:2017年1-12月对华直接投资前十国家/地区

附表2:2010年-2017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附表3:2017年1-12月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

原标题:【安永税务】外资准入限制再放宽——中国再度释放鼓励外资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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