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19号文预计对产品销售影响非常有限,6月保费继续改善,保障型产品需求有望带动价值持续增长,保险股有望估值修复。场外期权新规和CDR试点,预计头部券商将继续领跑,推荐绩优龙头。公司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华泰证券。
非银行金融子行业近期表现:最近5个交易日(7月2日-7月6日)多元金融、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均跑赢沪深300指数。保险行业下跌2.35%,证券行业下跌2.93%,多元金融行业下跌3.91%,非银金融整体下跌2.70%,沪深300指数下跌4.15%。
证券:无需高估股票质押风险,CDR头部券商继续领跑。1)6月日均股基交易额3799亿元,环比-13%,同比-9%。6月完成IPO9家,较上月增加一家,募集资金404亿元,环比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工业富联IPO;增发募资353亿元,环比+27%,同比-35%;本月无配股、可转债。债券承销方面,企业债承销158亿元,环比+284%,同比-27%;公司债承销779亿元,环比--9%,同比+17%;企业债及公司债合计承销937亿元,环比+5%,同比+6%。截至6月末,两融余额9207亿元,环比-7%,同比+2%。沪深300指数6月-7.66%,18年5月+1.21%,17年6月+4.98%;中债总全价值数6月+0.87%,18年5月+0.09%,17年6月+0.87%。2)尽管近期CDR启动有所延缓,但我们认为CDR仍将是未来改革战略的重要一环。国内券商凭借丰富的资本市场运营经验以及一二级市场业务优势,预计在CDR中最为受益。预计CDR带来的潜在收入合计50-310亿元,占17年行业营收的2%-10%。看好业务链条齐全、境内外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大型券商。3)券商股估值底部,行业(使用中信II级指数)平均2018E PB在1.34x ,部分大型券商估值在1.3x 2018E PB。推荐华泰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
保险:6月保费继续改善,19号文预计影响非常有限,保障型产品需求有望带动价值持续增长。1)市场对19号文过度反应。4月末银保监会公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即19号文,针对人身险产品做出诸多细节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将面临三大结局:回炉改造、下架、停售。市场担心保险公司下半年将面临无产品可卖的情况。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将停售的产品数量占比非常低,且产品更新换代所需时间较短,预计不会对保单销售有明显影响。2)保险需求持续提升支撑行业长期高速发展。2016年寿险深度仍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67%,人身险保障缺口总保额达到38万亿美元。我们预计35-54岁人口占比的提升、人均GDP的向上突破、居民杠杆率的高位将在未来5年内进一步提升人身险需求,医疗支出的持续扩大将在长期促进健康险的发展。3)保费继续改善。我们预计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太平6月单月个险期缴规模保费分别增长15%、0%、+45%和+45%,增速较前改善显著。我们继续看好下半年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的高增长和NBV的持续增长。4)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本源,“保费+利润+政策”三轮驱动,价值转型可同时提升内含价值的成长性与稳定性。目前股价对应2018E P/EV为0.7-1.0倍,处于历史低位,有较高安全边际,“优于大市”评级。公司推荐中国太平、中国太保、中国平安。
行业排序及重点公司推荐:行业推荐排序为保险>证券>信托>租赁,重点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华泰证券。
最近5个交易日(7月2日-7月6日)多元金融、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均跑赢沪深300指数。保险行业下跌2.35%,证券行业下跌2.93%,多元金融行业下跌3.91%,非银金融整体下跌2.70%,沪深300指数下跌4.15%。
2018年以来,保险行业表现稍好于证券行业和多元金融行业,证券行业表现最差。保险行业下跌19.95%,多元金融行业下跌23.57%,证券行业下跌23.71%,非银金融总体下跌21.96%,沪深300下跌16.52%。
公司层面,国金证券、广发证券、国元证券、鲁信创投、安信信托、新华保险、中国人寿等在各自行业中相对表现较好,招商证券、吉林敖东、中航资本、西水股份等股价表现落后同业。从相对应子行业的表现来看,新华保险上涨1.73%,跑赢保险行业指数4.08%。
2.1 证券:无需高估股票质押风险,CDR头部券商继续领跑
6月市场交易量大幅缩量;两融余额环比回落。6月日均股基交易额3799亿元,环比-13%,同比-9%。6月完成IPO9家,较上月增加一家,募集资金404亿元,环比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是工业富联IPO;增发募资353亿元,环比+27%,同比-35%;本月无配股、可转债。债券承销方面,企业债承销158亿元,环比+284%,同比-27%;公司债承销779亿元,环比--9%,同比+17%;企业债及公司债合计承销937亿元,环比+5%,同比+6%。截至6月末,两融余额9207亿元,环比-7%,同比+2%。
沪深300指数6月-7.66%,18年5月+1.21%,17年6月+4.98%;中债总全价值数6月+0.87%,18年5月+0.09%,17年6月+0.87%。
尽管近期CDR启动有所延缓,但我们认为CDR仍将是未来改革战略的重要一环。证监会6月7日晚发布9个CDR相关文件,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版,修改了两个首发办法,发布7个创新及红筹企业发行配套文件。正式稿即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CDR即日起接受申请,推出时间上符合预期;两个首发办法修改是为了让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尽管近期CDR启动有所延缓,但我们认为CDR仍将是未来改革战略的重要一环。由于国内分业监管的特性,国内券商凭借丰富的资本市场运营经验以及一二级市场业务优势,有望直接分享CDR红利。我们认为CDR将直接增厚券商的承销、托管及交易佣金收入,龙头券商有望直接分享政策红利。预计CDR带来的三项潜在收入合计50 -310亿元,占17年行业营收的2%-10%(其中承销收入45 -270亿元、托管费用收入1.40- 10.37亿元、佣金收入3.28-29.48亿元)。
券商股估值底部。目前券商股估值再次回到底部,预计随着未来市场回暖或触底反弹,券商股估值弹性有望显现。行业(使用中信II级指数)平均2018E P/B在1.34x ,部分大型券商估值在1.3x 2018E P/B。
中国是世界寿险业的增长引擎,2016年寿险深度仍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67%。1)根据瑞再sigma数据,2001-2016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速高达20.7%,远高于4.1%的全球平均水平,是世界保险增长的首要引擎。同期,美国、日本、欧洲、亚洲、南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年均保费复合增速分别为1.6%、-0.1%、4.2%、5.4%、11.5%、5.5%和4.2%。2)中国人身险行业经历了近25年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2017年人身险深度已从2000年的0.99%攀升至3.23%,人身险密度从2000年的61元/人大幅增至1543元/人。2016年中国寿险深度仍仅为全球平均水平的67.4%,仅为日本的32.7%和欧洲的58.6%。因此我们认为,中国的人身险深度依然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长期因素1:人口结构——35-54岁人口规模与占比的提升能够扩大人身险需求。1)35-54岁的人群既有保障需求,又能获得优质供给,基本决定人身险市场的需求规模。美国主要挣钱人年龄在45-54岁的家庭的保障程度最高,数据表明美国35-54岁人口占比与其寿险深度的变化趋势完全一致。中国2011-2016年的人身险深度与35-54岁人口占比也存在非常契合的关系。2)我们预计未来5年人身险深度能够持续提升,因为未来5年内35-54岁的人口占比大概率会进一步增加,而5-10年后人口因素或将对人身险深度造成负面影响,届时寿险需求可能会相对减少,而养老与医疗服务的需求将激增。
长期因素2:经济发展——人均GDP的攀升能够提高人身险深度。1)人身险产品属于档次较高的消费品,需求的收入弹性较高,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实际人均收入每上升10%,有效寿险保费会上升19%。人身险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是中产阶级,人身险深度会与中产阶级人群的占比正相关。2)多国数据显示人均GDP在突破5000-15000美元时,会带来人身险深度的攀升。2017年中国人均GDP约为8836美元,正处于向上突破的区间。所以我们认为,人身险深度未来5年有望在3.23%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短期因素:资本市场——“前一年险资投资收益率- 当年银行理财收益率”与人身险需求正相关。1)需求与前一年险资投资收益率正相关。因为前一年的险资投资收益率影响当年的分红水平与利益演示水平,从而影响分红险的销售。2)需求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负相关。因为储蓄型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银行理财收益率的上升会降低储蓄型产品的吸引力。3)“人身险保费增速”和“前一年险资投资收益率- 当年银行理财收益率”存在非常强的正相关关系,2007年至今仅有2012年出现了走势的小背离。2017年以来的利率上行,保险产品吸引力下降,导致2018年人身险保费的短期调整。
行业加速回归保障本源,“保费+利润+政策”三轮驱动,价值转型可同时提升内含价值的成长性与稳定性。目前股价对应2018E P/EV为0.7-1.0倍,处于历史绝对低位,有非常高的安全边际,“优于大市”评级。
信托资产规模稳步提升占GDP比重不断提升。信托行业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截至2017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26.25万亿元,较2016年末增长30%。信托资产规模增速重回两位数,同时信托资产结构显著优化。这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经济增长已经进入稳固期后,产业结构逐步调整,另一方面则是信托公司主动进行业务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现状。此外据信托业协会数据,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占GDP的比重已由2007年的3.57%增长至2016年27.17%。
4.1 证监会通报上半年查处操纵市场案件情况
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供求关系,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误导投资者决策,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历来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执法原则,将侵蚀市场运行基础、积聚市场重大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操纵市场行为纳入稽查打击重点,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上半年,我会共启动操纵市场案件调查40件,占同期新增案件的15%;办结17件,占同期新增操纵市场案件的42%;查实14件,成案率82%。
上半年操纵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误导性陈述、编造虚假信息涉嫌信息操纵。有的与外部机构合谋,控制“高送转”、“业绩预增”等信息发布节奏,或故意使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预期,以市值管理名义联手操纵市场。二是涉案人员违规聚集巨量资金,滥用杠杆交易,使用虚假申报、连续交易等多种手法操纵股价,引诱市场跟风,导致个股价格大幅波动,积聚较大风险。三是市场“黑嘴”滥用社会影响力对证券或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荐股前集中买入、荐股后暗中卖出,牟取非法收益。有的违法人员以QQ群、微信群等形式“点对点”荐股,诱导投资者在相近时间同向交易制造标的证券价量波动,行为人通过提前买卖从中获利。四是利用互联互通机制跨境操纵市场案件仍有发生。继2016年查办唐汉博利用沪港通机制操纵市场案后,今年上半年又查办了私募基金相关从业人员在香港开立沪股通账户囤积筹码,在内地实施操纵,实现境外筹码获利。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短线操纵趋势明显。传统长线操纵案件数量减少,短线操纵成为主要形式。有的在开盘前虚假申报制造买盘集中假象,引诱他人参与后撤单;有的在盘中对倒或快速拉高股价后反手卖出获利。二是涉案金额巨大。上半年查实案件平均交易金额接近32亿元,平均获利超过5270万元。不少涉案主体借用民间配资、私募信托等方式聚集交易资金,超过70%的操纵市场案件使用杠杆资金进行操纵。三是违法动机多样。有的操纵市场主体不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而是利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之间相关标的价格相互联动的特点,通过操纵价格影响相关基金、信托产品净值,从而实现跨市场牟取超额收益。四是违法主体组织化。操纵主体延续去年以来的规模化特征,上半年单位违法和多人共同涉案7起,占比50%。有的组织家族成员和同乡人士形成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网络通讯远程指挥下单;有的租用专门场所,集中上百台电脑盯盘下单,形成明确分工,收集账户、介绍配资、选股操盘、组织指挥均有不同人员分工负责,甚至形成“流水线作业”。
下一步,证监会将牢牢把握稽查执法的政治属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异常交易,密切关注账户联动,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任何时期、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4.2 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
近日,证监会修改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我会以“公开、透明、高效”为目标,持续加强并购重组委制度建设,强化对委员履职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目前看来,并购重组委运行平稳有序,委员履职尽责,审核透明高效,在发挥专家把关功能、提高审核独立性、增强审核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并购重组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为此,我会针对近年来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对《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选聘机制,适度扩大委员会规模,优化委员结构,加强委员履职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洁审核。
本次修改《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审核工作始终。
二是优化委员选聘机制。不断完善选聘制度,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三是建立专项监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进行独立监察。
四是适度扩大委员会规模。为满足审核需求,保证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委员总人数由35名增加至40名,内部委员不超过11名。
五是调短委员任职期限。为强化委员管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每届任期2年改为每届任期1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六是优化委员任职条件。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七是完善回避规定。近年来,为防范利益冲突,除执行现行回避规定外,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如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委员本人均严格回避。本次修改,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规则层面加以固化。同时,将委员的亲属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八是强化委员工作单位责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工作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资格,并购重组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新的《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发布实施后,我会将开始遴选新一届并购重组委委员,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工作到新一届并购重组委成立为止。
4.3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刘晓东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对刘晓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儒柏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钟佳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钟佳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谢敏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安徽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的私募基金“老鼠仓”案,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得基金)实际控制人刘晓东、投资经理杨威、交易员李儒柏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第(5)项规定,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实施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老鼠仓”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且与公募基金相比隐蔽性更强,如何有效打击、遏制该类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关注的重点。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同时,我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出台的《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上述规定严厉打击。
4.4 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最终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
在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我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五洋建设本次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如存在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我会将依法严惩。
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渠道,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我会一直秉持审慎监管原则,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需要重申的是,任何企业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应当敬畏法律,守法经营,恪守诚信,不得破坏债券市场管理秩序,任意践踏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证监会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对欺诈发行等严重侵蚀资本市场运行根基的违法行为坚决零容忍,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5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3号)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第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良好,资产配置机制健全有效,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门从事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不少于2人;
(二)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健全的投资决策体系、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财务稳健,尽责勤勉、自律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践行社会责任;
(二)具备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并符合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业务条件;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主动管理且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20名投研专业人员,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合经理和投资经理不少于10名;
(六)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投资风险事件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三)、(四)项的限制。
第七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管理职责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从业资格,熟悉所投资管理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熟悉交易规则及估值定价;
(三)具备5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3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有业绩记录可循;
(四)历史投资业绩稳定、良好;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投资风险事件、重大失职行为或不良诚信记录;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大类资产配置职责的组合经理,除符合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从业资格,熟悉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规政策,熟悉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二)具备8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3年以上长期资金资产配置及投资管理经验且有业绩记录可循;
(三)具备成熟的投资组合管理理念和方法。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及组合经理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业务条件。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对其业务条件的持续符合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检查和质询。
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应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登记注册,并持续接受后续培训。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资金久期、流动性安排等特点,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开展大类资产配置,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投资管理人提供大类资产配置的专业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可以为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提供专门的大类资产配置解决方案,提高投资管理效率,实现长期稳健运作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趋势、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特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明确长期收益目标、长期业绩比较基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资产战略配置规划期限至少为三年,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各类资产短期内的价格变化趋势,并在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区间的基础上,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向型策略、目标日期策略、目标风险策略以及可持续支取策略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与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规模、配置策略等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按照“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管理要求,实行分账户的资产配置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普通账户的管理模式。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独立账户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鼓励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的领域。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于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上限。
在业务开展初期,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投资运作不足6个月且投资资产规模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单独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
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实际情况,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所投资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有关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具有长期资金管理经验、资产配置体系完善、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投资指引中应当明确包含“税延养老保险”字样,同时还应明确委托资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制定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和投资资产的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选取合理的估值数据源,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
C类产品投资账户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并应当使参保人在产品转换时能够以反映公允价值的产品账户价值进行转换,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信息,主要包括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及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延养老保险账户的投资记录,包括投资决策文件、交易记录等,保存期不低于15年。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控流程,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各类品种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下行风险等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有效防控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内幕交易风险及利益输送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资产配置策略要求,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结构管理、现金流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定期评估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对于C类产品,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独立账户的特点,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监测及防范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因市场环境、人员调整等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的投资风格偏离,识别并纠正投资账户的投资策略偏离,定期进行绩效归因和业绩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加强负债方与资产方的动态协调,使用久期缺口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手段,管理长期利率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转换条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加强对所投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产品集中转换对投资账户产生的流动性冲击。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业务特点,以偿付能力约束和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持续管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控制投资账户的下行风险。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受托投资账户资产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委托投资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该投资账户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对市场剧烈波动、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参保人利益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
(三)挪用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资产;
(四)利用所管理的资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业务条件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间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情况、成本收益匹配情况、现金流匹配情况等;
(二)报告期间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三)估值原则、估值方法、投资账户估值结果与公允价值的偏离情况分析;
(四)投资组合分析,包括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分布和评级分布、权益类资产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重仓标的集中度等;
(五)业绩表现,包括报告期资产规模增长、投资收益率、归因分析等;
(六)账户风险,包括各类资产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风险预算、收益波动率、最大回撤、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
(七)投资管理人选聘和动态监测情况;
(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宏观市场运行分析;
(二)资产配置策略及执行情况;
(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与变动情况;
(四)委托投资指引及执行情况;
(五)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六)投资收益情况及绩效归因分析;
(七)主要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八)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九)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A类和B类产品的投资账户连续三个月投资收益率低于确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类产品的投资账户滚动90天内净值回撤超过15%;
(二)账户不能给付正常保险产品转换的资金请求;
(三)重大IT及交易系统故障和重大操作风险等;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重大投资风险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条件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内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声明:
本订阅号的版权归海通证券研究所拥有,任何订阅人如预引用或转载本订阅号所载内容,务必联络海通证券研究所并获得许可,并必注明出处为海通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内容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和删改。
何 婷
13693566918|
18511160581|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