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准备工作已完成
2018-07-06 22:3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准备工作已完成

证监会7月6日核发IPO批文

7月6日,中国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承销商将与上交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刊登招股文件。

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7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完成了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的听证和复核程序,对五洋建设及2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这是证监会开出的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证监会:H股全流通试点准备工作已完成

7月6日,针对H股企业实施“全流通”试点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目前,试点进展顺利。一是发布业务规则。中国结算、深交所于2018年4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中国结算于5月22日发布了业务指南,明确了H股“全流通”试点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的详细安排和操作流程。二是核准试点企业。证监会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5月7日核准联想控股和中航科工两家H股企业实施“全流通”试点的申请。三是完成技术准备。试点涉及的技术系统改造已完成并经过多轮测试,符合要求。

常德鹏表示,目前,已经证监会核准开展试点的两家企业,均已完成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及香港联交所挂牌、外汇额度申请、银行和券商账户开立等全部准备工作,并按香港市场的有关规则进行了信息披露,相关股份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开放的决策部署,与香港有关方面密切合作,加强监管,积累经验,积极稳妥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证监会通报上半年查处操纵市场案件情况

7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供求关系,破坏市场定价功能,误导投资者决策,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历来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执法原则,将侵蚀市场运行基础、积聚市场重大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操纵市场行为纳入稽查打击重点,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上半年,证监会共启动操纵市场案件调查40件,占同期新增案件的15%;办结17件,占同期新增操纵市场案件的42%;查实14件,成案率82%。

常德鹏介绍,上半年操纵市场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误导性陈述、编造虚假信息涉嫌信息操纵。有的与外部机构合谋,控制“高送转”、“业绩预增”等信息发布节奏,或故意使用误导性陈述影响投资者预期,以市值管理名义联手操纵市场。二是涉案人员违规聚集巨量资金,滥用杠杆交易,使用虚假申报、连续交易等多种手法操纵股价,引诱市场跟风,导致个股价格大幅波动,积聚较大风险。三是市场“黑嘴”滥用社会影响力对证券或相关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荐股前集中买入、荐股后暗中卖出,牟取非法收益。有的违法人员以QQ群、微信群等形式“点对点”荐股,诱导投资者在相近时间同向交易制造标的证券价量波动,行为人通过提前买卖从中获利。四是利用互联互通机制跨境操纵市场案件仍有发生。继2016年查办唐汉博利用沪港通机制操纵市场案后,今年上半年又查办了私募基金相关从业人员在香港开立沪股通账户囤积筹码,在内地实施操纵,实现境外筹码获利。

常德鹏表示,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短线操纵趋势明显。传统长线操纵案件数量减少,短线操纵成为主要形式。有的在开盘前虚假申报制造买盘集中假象,引诱他人参与后撤单;有的在盘中对倒或快速拉高股价后反手卖出获利。二是涉案金额巨大。上半年查实案件平均交易金额接近32亿元,平均获利超过5270万元。不少涉案主体借用民间配资、私募信托等方式聚集交易资金,超过70%的操纵市场案件使用杠杆资金进行操纵。三是违法动机多样。有的操纵市场主体不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利,而是利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之间相关标的价格相互联动的特点,通过操纵价格影响相关基金、信托产品净值,从而实现跨市场牟取超额收益。四是违法主体组织化。操纵主体延续去年以来的规模化特征,上半年单位违法和多人共同涉案7起,占比50%。有的组织家族成员和同乡人士形成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网络通讯远程指挥下单;有的租用专门场所,集中上百台电脑盯盘下单,形成明确分工,收集账户、介绍配资、选股操盘、组织指挥均有不同人员分工负责,甚至形成“流水线作业”。

常德鹏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牢牢把握稽查执法的政治属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各项决策部署,紧扣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异常交易,密切关注账户联动,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任何时期、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操纵市场行为,坚决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7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刘晓东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对刘晓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儒柏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钟佳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钟佳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谢敏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安徽证监局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常德鹏介绍,上述案件中的私募基金“老鼠仓”案,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得基金)实际控制人刘晓东、投资经理杨威、交易员李儒柏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第23条第(5)项规定,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实施行政处罚。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老鼠仓”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私募基金“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且与公募基金相比隐蔽性更强,如何有效打击、遏制该类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关注的重点。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同时,证监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出台的《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上述规定严厉打击。

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

7月6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修改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德鹏介绍,近年来,证监会以“公开、透明、高效”为目标,持续加强并购重组委制度建设,强化对委员履职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目前看来,并购重组委运行平稳有序,委员履职尽责,审核透明高效,在发挥专家把关功能、提高审核独立性、增强审核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并购重组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证监会针对近年来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对《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选聘机制,适度扩大委员会规模,优化委员结构,加强委员履职监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廉洁审核。

本次修改《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审核工作始终。二是优化委员选聘机制。不断完善选聘制度,设立并购重组委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三是建立专项监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与并购重组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并购重组委审核工作进行独立监察。四是适度扩大委员会规模。为满足审核需求,保证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委员总人数由35名增加至40名,内部委员不超过11名。五是调短委员任职期限。为强化委员管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每届任期2年改为每届任期1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六是优化委员任职条件。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七是完善回避规定。近年来,为防范利益冲突,除执行现行回避规定外,委员所在工作单位如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委员本人均严格回避。本次修改,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规则层面加以固化。同时,将委员的亲属范围扩大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八是强化委员工作单位责任。并购重组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工作单位5年内再次推荐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资格,并购重组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常德鹏表示,新的《并购重组委工作规程》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开始遴选新一届并购重组委委员,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工作到新一届并购重组委成立为止。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