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中欧所于7月6日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
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
《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此外,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还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初次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较大市值规模。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中欧所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在该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中欧所开展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就《通用条款》制定的可行性、内容框架、具体条款等听取了市场各方意见。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