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低收入者个税下降较明显 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2018-07-06 10:25: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解读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低收入者个税下降较明显 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解读 税率 利息 申报期限 反避税 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修正草案”)于2018年6月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

根据此次公布的修正草案,本快讯旨在讨论修正草案的更多细节及其所带来的影响。

主要内容

一、拟实行综合征税并对税率表进行修改

1. 对于工资和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该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确定。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依照该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我们把修正草案公布的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进行了对比:

如上表所示,3%到25%税率的级距进行了调整,调低了适用税率。30%到45%税率的级距没有变化。

2. 拟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该税率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我们把修正草案公布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进行了对比:

如上所示,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税负会降低。

二、拟明确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标准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拟对综合所得引入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应税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自行申报。

四、拟对部分申报期限进行修改

1.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这和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次年1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相比进行了延长。

4.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这一点在现行的个税法规中没有规定,是新增加的。

五、拟增加反避税条款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1.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2.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六、各部门协作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实施日期

根据修正草案,本修正案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拟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上述第一点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我们的观察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于居民纳税人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再扣除子女教育费,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下降应该比较明显,特别对于中低收入者。

目前的12万申报预计将由年度汇算清缴代替,申报期限也将由次年的3月底改为次年3月到6月。

修正草案增加条款,要求各部门协作,并进行反避税,预示着中国将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个税征管。

根据现行个税实施条例,在华无住所个人居住超过五年,从第六年起,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修正草案将满一年的居民标准改为满183天,上述满五年以后才会引发全球纳税义务的规定是否会随之改变值得关注。如果改变,对外籍人员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像对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似乎不能减除专项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也可能需要支付有些费用,如属于专项扣除的社会保险费。

下一步建议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我们建议企业和个人关注此次个税改革的最新动态。我们也将为您分享更多个税改革的进展。如果有相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人士。

原标题:【安永税务】解读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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