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时评 李成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已经过6次修正的个税法,自2011年第6次修改后,再次迈出坚实一步,进一步向着结构优化、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个税理想税制靠近。
此次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引发广泛议论和称赞:第一,首次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第二,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第三,优化调整累进的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排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这一作用日益受到制约和削弱,诸如单纯提升“个税起征点”等手段,已难以满足个税税制改革的目的——在面临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政府缺乏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的现实下,要发挥个税稳定地筹集财政、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税改革就必须重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机制。
因此,我们看到,此次个税税制调整,就体现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立足现实精准施策的政策诉求和改革思路,其核心已不再是大多数百姓热议的提高起征点至5000元,而真正具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方面在于:首先,完全克服了所谓征管条件不到位的历史理由,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引入综合制因素,力图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并最终向大综合过渡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将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此次个税税改,在现行的11类所得项目中,将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实现了中等范围的综合,也进一步明确了个税税制改革的取向和预期,即最终实现最大范围的综合,即将资本(如股票红利)等所得也纳入综合征收范围,除单独规定的个别项目外,所有所得项目均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从这个角度看,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税税制改革,经过20多年的缓慢进展,如今终于迈出了具有扬帆起航意义的巨大步伐。
其次,此次个税税改增加了税前扣除力度,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税负,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再辅以提高个税免征额,对调节收入分配,扩大居民消费,改善总需求结构具有明显的作用。
最后,此次个税税改体现了以提高累进性为目的的个税优化原则,实现了快速高效地提高个税占比,使个税能够更多地影响我国整体税制的功能和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都是以流转税为主,一旦经济增长出现波动,财政收入增长稳定性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此次个税税制改革的宗旨,既有缩小贫富差距,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平衡投资与消费比例关系,调整总需求结构的诉求,也是在适应“人口红利”消失的“新常态”下,推动劳动供给侧改革的尝试。因此,这次个税税制改革被舆论视为是对现有个人所得税制的一次根本性改革或源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