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科技成果 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 区域开放 外资准入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为中文及英文两个版本,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0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科学技术部于2018年5月29日联合发布了财税[2018]58号文(以下简称“58号文”),明确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而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非营利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58文相关操作问题。
30号公告的要点如下:
明确时间要求
58号文规定,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机构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机构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非营利机构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备案要求
依据58号文规定,非营利机构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对此,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备案要求,即需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表,并将其他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58号文规定,非营利机构向科技人员发放奖励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便于非营利机构履行扣缴纳税申报,30号公告明确,在为个人申报现金奖励、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当:
将当期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 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每名科技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
30号公告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与58号文一致。
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
内容提要
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国务院于2018年6月10日发布一份指导性文件国发[2018]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旨在进一步促进外资流入。
通过19号文,国务院提出了六大方面共计23条措施,主要涵盖放宽市场准入、促进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及投资保护水平,以及推动区域开放和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等方面。
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
根据19号文,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于2018年7月1日前出台。除此之外,国务院提出将进一步放宽金融业、服务业、农业、采矿业以及制造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主要内容如下:
► 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
► 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测试力度。
► 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取消或放宽以下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种业等农业领域 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 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19号文提出,将采取措施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中国将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
此外,相关部门将制定一系列措施,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鼓励外国人才来华工作。
提升引资质量
19号文提出要出台措施提升引资质量,实施财税等方面的措施,积极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现代农业、生态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对于税收政策方面,19号文强调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以下措施: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根据财税[2017]84号文,即《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征收 财税[2017]88号文,即《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 此前,有关部门发布财税[2017]79号文,即《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随后在2018年5月,国家发布财税[2018]44号文,即《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根据79号文和84号文,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包括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19号文鼓励各地政府提供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支持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奖励。
国务院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区域开放和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预计中央和地方会陆续出台相应的法规,我们将及时为您带来更新消息。
本期内容亦包括以下税务及海关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59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61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56号)您可通过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cn/en/services/tax/country-tax-advisory/ey-china-tax-and-investment-express)获取《法规速递》第2018025 期英文版本全文。
原标题:【安永法规速递】2018025期: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有关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