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每5家独角兽企业里,就有2家出生在中国,而全球十大独角兽企业中,一半在中国,“独角兽”已然成为当下中国经济社会被最多提及的热词,许多人惊叹于中国新经济发展的澎湃动力,但也有人担心过度追捧“独角兽”可能会滋长新的资本泡沫。
6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等主办的中国国际金融发展论坛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原市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就“探索金融服务科创经济新模式”发表了六点意见,对如何培育中国的科创企业及独角兽发表了他的真知灼见。以下是黄奇帆在论坛中的发言内容:
一、分类指导,把握好“0—1”、“1—100”、“100—100万”三大阶段财政、金融的科研投入
做好创新驱动,关键是针对性推动创新的三个阶段分类施策,分别予以财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入:
第一阶段是“0—1”,是原始基础创新,是原始创新、基础创新、无中生有的科技创新。这是高层次专业人才在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在大专院校的工程中心、在大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搞出来的,需要的是国家科研经费、企业科研经费以及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的投入。
第二阶段是“1—100”,是技术转化创新,是技术创新、是基础原理转化为生产技术专利的创新,包括小试、中试,也包括技术成果转化为产品开发形成功能性样机,确立生产工艺等,这是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干的活。这方面就要调动各类智商高、情商高、有知识、肯下功夫钻研又接地气、了解市场的人,建立各类小微企业,在各种科创中心、孵化基地、加速器做好技术转化创新工作。目的是形成让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生产过程。
第三阶段是“100—100万”,是大规模生产力形成,是将转化成果变成大规模生产能力。比如一个手机雏形,怎么变成几百万台、几千万台最后卖到全世界去,既要有大规模的生产基地,这是各种开发区、大型企业投资的结果,也要通过产业链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这个阶段的金融服务重点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跟踪投资、企业IPO上市或者大型上市公司收购投资以及银行贷款发债融资等等。在创新的不同阶段,投融资的需求和性质各不相同,要以不同的金融工具、金融品种分类指导、分类施策,“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二、三个“1/3”的专利股权分配体系,是做好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
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专利收益分配,能够激发科技人员和机构的巨大创造活力。比如,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周围,吸附了数千个专事成果转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了近万亿美元产值。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的“3个1/3”。
美国《拜杜法案》规定,凡是使用政府科技或企业资本投入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一分为三”:1/3归学校或公司,1/3归研发团队,1/3归负责转化成果的中小创新企业。
这个跟我国的不同在哪?以前计划经济的时候,一切专利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000年以来随着科研体制的改革搞活,成果发明人可以获得25%—50%的专利权;最近两年,进一步放开,成果发明人享有股权可以50%甚至75%。政策的着力点主要是针对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加强激励。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要知道,能搞出“0—1”的不一定搞得出“1—100”,基础创新的设计发明人与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人、生产工艺转化者、生产制造组织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给了发明人50%、75%的股权,最后好像没看到太多的百万、千万、亿万富翁出来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尽管占有50%—75%的股权专利,但由于没有太多的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专利效益最终体现不出来。根本原因是缺少《拜杜法案》这样的规定,缺少对转化专利的企业予以激励,导致创新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拜杜法案》,把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技企业三方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符合六个特征的孵化器是抓好转化基地的关键
一些地方搞孵化器,往往拿出一栋楼不分青红皂白,免几年房租或用低租金成本吸引一批科创类企业或中小企业,这种“拉进篮子都是菜”的搞法除了热闹,效果不会好。美国硅谷之所以孵化能力强,很关键的是,这些孵化器集合了6大功能:
一是项目甄别。聚焦专业领域,把好准入环节,分门别类,不能散而杂。生物医药孵化器,不能弄一堆机器人或其他行业的孵化企业。
二是培训指导。创新创业者经过培训,成功率一般可从10%提高到30%。
三是共享服务。公共实验室、专用设备或专业设施,由孵化器提供。
四是股权投资。有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引导基金等多层次投入体系,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五是收购转化。通过上市、集团收购、合资合作、成果转让等措施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是资源集聚。孵化器应成为行业信息传递、知识交流、人才汇集的窗口。总之,归纳美国硅谷地区办好孵化器的上述六项措施,可以启发我们:搞孵化器、加速器不是搞房地产开发,一个省的创新平台不在于各级地市州、区县开发区大批量、排浪式地去搞几十个上百个平台,关键是要少而精的搞出若干个集聚上述六大功能的创新平台足矣。一个符合要求的平台可以孵化出上百家甚至上千家优秀高科技企业。
四、在“100—100万”阶段抓好独角兽企业的培育工作
从经验看,独角兽企业往往有五个特点:一,通常产生于“100—100万”阶段发展的高科技企业;二是成长之后市值巨大;三是成长过程不断吃钱,多轮融资,融资规模大;四是技术含量和商业模式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趋势、成长潜力巨大;五是产品有时代意义、全球意义和巨大市场。
因此,发展独角兽,应当重点在“100—100万”这些大规模产业化成长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中,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予以支持。投资独角兽,最忌的就是“马后炮”,“事后诸葛亮”,对那些已经从独角兽成长为“恐龙”、市值与股价成长潜力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丧失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对一些缺少真正技术含量、没有前瞻性商业模式却非常善于投机取巧、包装的看似独角兽的企业去追捧投资;最忌那些打着独角兽的旗子不断圈钱,又不断出现高管跳槽、大股东股权抵押套现搞庞氏骗局的企业去追捧投资。
五、将VC、PE作为推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杀手锏
如果说资本市场是股权投资的战场,独角兽是科创企业的主力军,那么,VC、PE就是市场化选择独角兽的啄木鸟,是金融服务科创经济的关键所在,是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催化剂、良师益友。
美国的资本市场中,各类VC、PE集聚的资本总量达到10多万亿美元,我国现在注册的PE类企业近5万个,集聚的资本也就是五万多亿元,规模小、杂而散。如何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质量和能力,是中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好的VC、PE公司有三个业务判断标准:一是应当具有好的业绩回报,其收益风险比、平均收益率、回报率、波动率等主要指标良好;二是有好的投资观念、投资流程、投研人员,有好的风控体系、流程和措施;三是有好的、优化的公司组织架构,有较高的管理效率。就服务科创企业而言,好的VC、PE公司,有的善于在“1—100”阶段对前景看好的转化创新类企业投资,有的善于在“100—100万”阶段跟踪投资、慧眼识珠,正确选择有成为独角兽可能的企业,参与独角兽企业的多轮投资活动,并能提供合理价格支持,促使企业上市时股价合理。
在VC、PE的股权投资中,要至少防范五个方面的乱象:一是非法集资,从散户手中高息揽储,甚至是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散户集资;二是明股实债,LP的股东实际上变成银行、信托、小贷等金融或类金融机构的理财通道,以抽屉协议把债权转为形似股权;三是搞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把有风险的股权投资变成了理财性质的融资活动;四是搞高息放贷,而不是正常的投资活动;五是把投资当投机,急于求成,既不研究“0—1”,也不投资“1—100”,也不跟踪“100—100万”,只希望在企业上市前夕作为战略投资投进去上市后赚一把。
科技型独角兽的发展,往往要经历A轮、B轮、C轮融资,是不是圈钱烧钱不能一概而论。一则,独角兽企业的业务发展很多需要多轮的大量的资金不断进入支持;二则,独角兽企业的A、B、C各轮投资,一般都包含着对原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专利权拥有者的股权稀释和溢价激励,每一轮投资往往对前一轮投资的股权既有稀释也有溢价激励。恰恰是这种多轮的股权溢价激励,成了独角兽企业和员工实现梦想、奋发图强的不竭动力。如果没有这种动力,没有核心竞争力,独角兽就不会存在和成长。总之,如果企业没有核心竞争力,只融资没业绩、只烧钱不结果、管理层不断变动、大股东抵押股权套现撤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最终很可能会沦为庞氏骗局。VC、PE机构最基本的能力就是分得清一个企业是真正的独角兽还是庞氏骗局,不仅保证自己不上当,还能引导散户不受骗。
六、政府要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建立良好环境
主要有五个方面工作:一,发挥股权投资市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出台参考拜杜法案的政策、VC和PE服务科技创新政策、上市公司独角兽制度等等。二是完善股权投资的政策环境,比如,对高科技股权投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15%予以征收。三是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与各类VC、PE结合,当好母基金。四是完善以资本市场为主的多层次股权投资市场,畅通股权投资的退出通道。五是推进提升VC、PE企业的品质,约束规范阻挡创新的不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