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在成都举行。提请大会二次审议的《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指出,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修订草案》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积极应对日益加快的老龄化趋势,推动四川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一审《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赴四川各地调研,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并组织社区座谈会、坝坝会、重点问题专题讨论会等,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老年人群体、企事业单位、景区景点、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学校、地铁公司、公交公司、社区医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识平介绍,提请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对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居家老年人,按照协议内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治未病、优先就诊、双向转诊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通过设立医疗点或者派驻医疗护理人员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为加大对老年人的优待力度,《修订草案》新增“车站、机场和港口码头应当为老年人设置购票优先窗口、专用等候区以及通行绿色通道”;“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逐步创造条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修订草案》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新增“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制度、住院费用补充报销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根据老年人意愿,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