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再次引发关注。在全国政协“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上,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成为重要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当前“防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2015年起,我国新预算法开始实施,发行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形式。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属于显性债务,管理规范、风险可控。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现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例如通过不规范的PPP变相举债、为企业融资实施担保等,产生了隐性债务问题。
为何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正如中国财科院院长刘尚希所言,“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如同一座冰山,水面上的是显性债务,水面下的就是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由于形式多样、存在隐蔽,不受预算约束,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累积了不小的财政、金融风险,容易演变为“灰犀牛”。
根据我国法律,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也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同时,国家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所以明知故犯,主要在于错误地认为这些行为不会被追责,而且政府会对债务兜底。
要防范一些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存在的道德风险,应该强化执法问责,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肃查处。各地应摸清隐性债务情况,加强动态监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隐性债务无处遁形。同时,必须依法问责到人,落实中央要求的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形成震慑作用,遏制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蔓延。
隐性债务的产生,涉及多层级地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单独依靠某个部门难以全面管理,其有效治理需要各级政府、各个相关部门合力监管。比如,债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应密切联动,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依法合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创新行为。
同时,地方政府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走依靠高负债拉动增长的老路。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投融资体制改革等也应加快推进,为治理隐性债务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