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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一直是我们国家经济增长的中流砥柱,关系着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源于此,如何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就成了重中之重。
5月2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提出了意见。
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意见》确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业绩导向是此次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主导思想,其目的在于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行之有效的分配原则,进而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收获企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双重增长。
作者:董虹
编辑:夏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