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顺风车
2018-05-27 13:2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六问顺风车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银昕 | 北京报道

责编:周琦

祥鹏航空公司女职员李某5月6日凌晨在郑州使用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时被杀害。此案发生后,滴滴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并于5月19日恢复。虽然滴滴顺风车目前要求司机及乘客必须完成注册身份验真、接单身份验真等6项措施后才可使用业务,但不少人依旧心有余悸。

就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交通和法律专家,对于顺风车和拼车的法律地位、约车平台应该承担责任的判定、滴滴出行涉及顺风车的广告宣传是否有不当用语等问题,上述专家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 一问

顺风车不受网约车管理办法制约?

我国现行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管理暂行办法源于由交通部和工信部等7部门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不过,《暂行办法》将顺风车、拼车方式认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并不适用于网约车的管理办法。

在地方政府出台的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中,《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也就是说,与快车、专车等服务类型相比,顺风车和拼车是民事行为,而非营运行为。

在前述案件的事发地郑州,也曾于2016年11月发布过《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样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过,此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也未能成为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生导师朱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有关部门在2016年制定管理办法时的思路是将快车、专车等服务的运营平台归位“营运人责任”,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共享经济”模式顺风车则被当做解决城市交通效率问题的巨大希望,“全球范围内找不到任何一例将‘顺风车’和‘拼车’作为‘营运人责任’的。不能一有事情发生就考虑追究约车平台的责任,法律上需要负责人的只有凶手本人。”

犯罪嫌疑人刘某目前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二问

顺风车可否被认定为“营运行为”?

被滴滴出行归为“顺风车”的这项服务,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完全判定为“私人合乘小客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认为,这二者之间尚存差距,需要仔细判别。

“不同城市出台的管理细则都有私人合乘小客车的详细规定,比如北京市就规定顺风车每天最多能接2单。郑州的规定虽没有正式生效,但草案中也规定最多接4单。”赵虎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如果滴滴平台上的顺风车服务在细节上没有按法律法规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就不能认定其为“私人合乘小客车”。如果在空姐被杀害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以专职开顺风车谋生,则应该被认定为“营运行为”,滴滴平台随之负有“营运人责任”。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研究院院长张国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确存在有些司机因达不到网约车标准,而以“顺风车”的名义行专职司机之实,本质上就是一种经营行为。

那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否是专职顺风车司机?在接受害人时是否已经超过了顺风车接单次数的上限?对于这些细节,滴滴方面并未透露。

据了解,滴滴顺风车在此前的确没有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单限制,而是最多可以接15单。滴滴出行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滴滴的思路是让顺风车的价格接近成本价,以打消有人专职做顺风车以图获利的念头,而不是限制次数。”

此案发生后,是否会促成有关部门对私人合乘小客车进一步且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朱巍“希望不要矫枉过正”:“‘共享经济’应获得政策上的鼓励,不能因个案造成社会对其的偏见。一些人希望在‘共享经济’领域也引入强监管模式,甚至还希望通过行政审批再次寻求权力寻租的空间,或者企图让过去被官方批准运营的执照再次获得升值空间,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 三问

约车平台的责任如何判定?

除了前述案件中刘某是否为专职顺风车司机外,舆论对刘某使用了其父亲的账号,造成“人车不一”的问题也最为关注。

对人脸识别功能未能开启的问题,朱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人脸识别并不是法律规定中的强制开启功能,而是滴滴出行为了增强安全级别而增加的一个设置,即便未能开启,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滴滴平台很大,从企业规模来说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但非法律责任。”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盗用其父亲账号,朱巍称也很难被认定为法律责任,“在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中,很多罪犯盗用被实名认证过的号码,但我们不能说移动运营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只是作案人使用的工具。”

此外,有网友认为,社交评论功能将被害人“颜值高”“身材好”等信息暴露给顺风车司机,而这些标签顺风车司机均可见,在一定程度上给不良企图的人寻找犯罪对象提供了便利。

朱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互联网平台社交化是行业发展的趋势,评价一个人是不是美女行为本身没有任何不当,但在特定的语境中肯定会被一些有不良企图的人利用,还是要归结于捕捉到这类信息并产生不良念头的行为人本人。“将涉及个人安全的标签暴露给‘三低’(收入低,学历低,素质低)人群的确是对乘客保护不力,但我建议不应完全否认社交功能本身,而是将涉及个人安全的评价内容屏蔽,换上‘服务态度好’等词语。”

赵虎则认为,社交功能不是交通出行信息平台的必要属性,此事要根据滴滴出行在工商信息注册时等级的经营范围来讨论,如果滴滴同时是交通信息平台和社交平台,监管部门就应该同时从社交平台和交通信息平台两个角度进行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工商信息发现,滴滴运营主体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除网络预约出租车外,也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互联网文化活动”。也就是说,滴滴的“社交功能”应受《网络安全法》制约。

《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虽然也有规定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但“颜值高”等信息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此前也有乘客要求滴滴删除其个人标签,但滴滴并未删除。

对此,滴滴5月16日公告称,顺风车将下线所有个性化标签和评论功能,并将合乘双方的个人信息和头像识别改为仅自己可见,外显头像全部为系统默认的虚拟头像。

>> 四问

“有前科”能否成为网约车、顺风车司机?

滴滴出行表示,已和公安机关合作对注册司机进行背景筛查。不过,滴滴方面也提出,对于不涉及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犯罪(例如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满释放人员,是否可以给他们成为网约车司机或者顺风车车主的机会。

滴滴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滴滴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意见,希望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再形成定案。

在保证平台运营安全、保证乘客安全和保障“轻微前科”人员就业权的问题上,如何实现平衡?赵虎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平等就业权是基本前提,若不能做到,刑满释放人员无处安身,就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某一类职业若本身存在一定的特点,则需明确说明为什么需要进行限定。司机属于服务业,需要与人打交道且经常与乘客处于同一密闭空间中,若此前有暴力犯罪的记录则会置乘客于危险之中。”

朱巍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的确应出台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哪类前科属于可以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以及网约车运营司机,而哪类不被允许从事该类职业。“个人认为与暴力犯罪有关的前科及与性犯罪有关的前科不适宜从事司机职业,其余的前科可以算作所谓‘轻微前科’。”

>> 五问

滴滴顺风车广告宣传是否不当?

在滴滴出行对顺风车服务的宣传文案中,存在着“美好的事情天天发生”“世界上所有的巧合都是命中注定,你碰巧喜欢我,而我也碰巧暗恋着你,注定就是你”等宣传用语。此案发生后,有评论质疑顺风车信息平台此种带有隐喻性引导的广告宣传,助推了居心不良者的犯罪行为。

一位短暂从事过顺风车服务的顺风车车主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他见过一些同行专门以“捎美女”为目的从事顺风车服务,在接送路线上费尽心思,“在往返于机场的路线上接到所谓‘美女’的概率更大一些。车主可以根据乘客的头像好不好看,评价标签里有没有‘美女’等字样来进行选择。”

“我认为这是一种宣传不当,将私人合乘小客车这种服务低俗化了。”朱巍说,宣传内容应主要强调交通出行的公共属性,而不应有其他类型服务的描述。不过,朱巍认为这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低俗化”的问题。

赵虎认为,在出现刑事犯罪后,讨论上述词汇出现在顺风车平台广告文宣中是否违反《广告法》已没有实际意义,“《广告法》只是规定不能虚假宣传,这类广告语并不涉及虚假宣传。此案应将用词不当的广告语与实际发生的恶劣后果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判断这类广告宣传有无助推犯罪行为的作用。《广告法》不适用于此案,适用的是《刑法》和《侵权责任法》。”

>> 六问

全程开启录音录像是否侵犯隐私权?

滴滴出行在5月16日发布的顺风车整改方案中,提出在服务过程中开启录音和录像功能的设想。“现实场景中大多数司乘纠纷的投诉双方都各执一词,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为此,滴滴在声明中表示:“是否可以考虑在车内对每个行程全程录音(将明确告知用户,并经过用户授权方可使用软件),方便在发生车内纠纷或治安刑事案件(例如性骚扰)时取证判责。”

“我认为还是要把选择权交给乘客,乘客如果觉得可以接受,技术上应该不是难点。”朱巍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只要做到了明确告知,并获得了用户授权,且保障了用户拒绝使用录音和录像功能的权利,信息平台便尽到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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