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成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中国版巴塞尔III,《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终于落地了,而这次,受苦的可能从大银行,变成小银行。
5月25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图进一步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本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包括向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采用“净稳定资金指标”,对小于2000亿元的实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
部分分析人士认为,该监管办法,目的在于抑制银行同业业务、打击期限错配、引导银行回归存贷款业务。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此举可能“利空债市”,在股市中“利好大型银行”,“利空中小型银行”。
在A股中,资产总额低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共有五家。而这五家银行在5月25日当天的集中竞价交易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跌,其或是对流动性新规开始先知先觉。
2000亿以下上市银行集体走弱(老虎财经整理)
5年终成,修订重点关注“中小银行”在本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实行,意味着从2013年开始,为针对适配由全球金融危机后巴塞尔III银行监管体系而实施的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在历经5年的试行、修订,征求意见之后,终于问世。由于彼时中国银行业恰好经历“钱荒”时期,该政策被一些人认为是一项临时的针对性举措。
事实上,早在2013、14年,合并前的中国银监会就曾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与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巴塞尔III核心风险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引入中国银行监管体系。
当时部分分析人士认为,巴III出台于后全球金融危机时代,对状况较好的中国银行业“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事实上,也有部分分析人士认为,该管理方法,唯一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影响的便是“同业业务”,即在新规出台之后,中国银行业同业业务或产生趋紧的现象。
事实上,在2017年浩浩荡荡的银行监管浪潮中,同业业务成为遭到重点监管的对象。而由于同业业务导致的银行百亿级资本运作更是层出不穷。
试行办法发布后时隔三年,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再次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基本完善了本次流动性管理新规的主要框架,目标主要聚焦中小型银行,问题主要聚焦银行贷款“期限错配”造成的风险。
综合部分银行业分析人士对本轮办法提出观点认为,2014 年引入LCR以后,其实施对象是资产规模在 2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小行只是参照执行。而近年,中小行中的一部分积累了大量的流动性风险。本次修订意见针对这一漏洞,提出对资产规模在 2000 亿 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以这一简易版LCR,为小行建立起一个与之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监管指标。
光大证券认为,未来银行负债成本可能进一步上行,影响中小行资产规模和配置,行流动性考核时点带来的流动性紧张将加剧,流动性季节变化将增强。
附:银保监会答记者问:一、《流动性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展,《流动性办法(试行)》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银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流动性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三、三个新量化指标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四、如何差异化运用监管指标?
答:《流动性办法》规定,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但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为支持中小银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满足相关条件,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五、《流动性办法》的实施安排是怎样的?
答: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实施时间。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二是流动性匹配率暂作监测指标。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三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