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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5日电 在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公司就“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缠斗4年有余之后,官司有了新的进展。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该案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了解到,在“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申请的诉讼中,王老吉再次败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因含误导性描述,不得作商标用。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作出的裁决,加多宝方面已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6月13日,加多宝方面以“王老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为陈鸿道,任董事长)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申请。
判决书显示,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作出不予注册决定。
王老吉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的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10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王老吉公司不服上述复审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的描述具有误导性描述的内容。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王老吉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老吉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其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5月10日,该案审理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王老吉公司亦认可“怕上火喝”原为广告语,相关公众会认为是对产品功能的宣传性用语,可从字面意思理解为“如果担心上火,就喝……”的含义,表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食用带有诉争商标的上述食品,会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生产的上述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甚至去火的医疗、保健功效,故“怕上火喝”之用语有误导公众之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表示为终审判决。(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