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东风西渐”
2018-05-25 14:56: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反洗钱“东风西渐”

近年来,“反洗钱”已经覆盖了经济、金融、法律、政治、外交、军事等诸多领域,部分国家还将“反洗钱”提高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以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为主线,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为扩展,最终形成了2006 年颁布的专门性的《反洗钱法》。虽然上述法规在反洗钱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洗钱新手段的不断出现,“反洗钱”措施也宜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反洗钱监管要素

从国际经验看,“洗钱”和“反洗钱”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

由此,各国立法确认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构成了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这也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更是反洗钱监管的核心与重点。

要素一:客户身份识别,即客户尽职调查,也称为“了解你的客户”。其处于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的基础地位,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客户。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正在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

要素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就是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告,分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种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应当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或与恐怖融资有关时,必须迅速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防范洗钱的核心措施,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主要信息来源。

要素三: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能够在遵循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应当将所有必要的国内或国际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账户档案等保存一定期限的制度。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随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的日益严峻,主要发达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且更是以原则性为监管处罚依据,反洗钱处罚日趋加重,罚单屡创新高,并加大了对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简称CCO)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此外,还通过“潜在苛刻条款和要求的和解制度”来解决洗钱案件。

美国

美国反洗钱体系的核心和枢纽是其金融情报中心(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同时美国财政部也承担一部分相关职责。

目前美国的反洗钱法律主要有: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银行保密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1994年禁止洗钱令》《1999年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案》。

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国家级商业银行,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监管州级成员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州一级非成员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审核;发布行业准则;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

美国反洗钱的惩处机制:《1986年洗钱控制法》《1994年禁止洗钱令》和《美国爱国者法案》,都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洗钱的惩处力度,同时也将洗钱罚没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对金融机构人员的培训等。

对美国银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严厉的处罚制度,而且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数据库与美国境内所有的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数据库联网。但其监管中存在对被监管机构细节问题过度重视的现象,这有可能忽略系统性的反洗钱问题。

英国

英国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可分为四个层次:议会立法,财政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制定的《反洗钱规则手册》和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工作指引。

英国目前主要是由金融监管局行使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职能,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审核反洗钱报告官资格;设定反洗钱标准;注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手段的运用;根据风险采取分类监管;情报收集和共享。

FSA的反洗钱处罚措施主要有警告、通报和罚款。监管部门尤其看重反洗钱内控和培训制度,若违反相关规定,则视为犯罪行为,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英国银行业反洗钱监管模式兼具稳定性、原则性和相当的弹性,既能随时根据国际条约和要求进行调整、变化,也能在法律层面保证最新的监管措施和理念能够顺利实施。

相对而言,英国的反洗钱标准是十分严格的,其履行成本也较高,成本收益不匹配。在监管过程中,应探索和运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注重实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被监管机构中的管理和协调作用。

中国香港

中国香港反洗钱刑事立法包括:《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其对洗钱罪、恐怖融资及举报和保密进行了规定。

其金融监管行政指引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的《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和《防止清洗黑钱活动指引补充文件》。其规定了银行业必须采取的反洗钱措施。

中国香港成立了“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统一协调反洗钱工作。金融管理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自对所管理的行业进行反洗钱管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主要措施包括: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发布行政指引;多种监管手段和措施灵活运用;注重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中国香港监管部门如果发现金融机构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则会要求其整改。如果机构整改不到位或者违法情节很严重,通常会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

中国香港反洗钱监管理念是广泛推行风险为本的工作原则。在具体监管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外,中国香港也引入了德国的外部审计方法。与此同时,中国香港监管部门还推行反洗钱自律评估框架,帮助金融机构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早纠正。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处罚不多但收效明显,这是中国香港反洗钱监管独有的特点。

三点启示

启示一:开展国际合作,拓宽司法协助的范围

我国在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的同时,充分发挥了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的作用,吸收其反洗钱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协作。国际社会反洗钱司法合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各国运用相似的反洗钱法律标准来打击洗钱犯罪,杜绝犯罪的可能。

我国应完善反洗钱国际合作,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协助规则。在网络洗钱方式更加严峻的情况下,应积极加入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扩大洗钱犯罪的国际管辖范围,制定专门的机构管理相关事务,保证措施的实施与落实,构建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制度。要借鉴国际机构的情报交流技术,搜集隐蔽的网络洗钱线索。

启示二: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目前“风险导向型”反洗钱制度逐步被业界接受,在国际上也得到普遍的应用。这种制度是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按照严格的程序,对各项风险进行系统评估,其关注的是最大洗钱风险环节。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在以坚定风险为本的监管思路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风险监管措施,将监管重点放在风险较高的创新产品上,提高工作效率。

启示三:完善我国的反洗钱组织架构

以合理性和有效性为指针,合理配置反洗钱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提高反洗钱活动的效益和质量。各机构应该分工明确、职能清楚、紧密协调配合,迅速处理、分析和传递信息数据。

微信订阅号:李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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