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和林
日前,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沦为“大股东大会”,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搞一言堂的情况引起了投资人和媒体界的广泛关注。据5月21日《经济参考报》报道,2016年度股东大会为包括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和投票的股东在内,上市公司参会股东数量平均仅为30位。其中,800余家上市公司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人数低于10名。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年会甚至出现董事、监视、高管集体缺席,仅有一名独立董事出席的现象。股东大会变成了走程序,“例行公事”,“大事开小会,小事开大会”的形式主义凸显。
这个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从我国公司法发展的历史来看,真正意义上的规范立法活动起源自1980年初期,后博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制度之众长,并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比如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就分别确立了股东会执掌立法决策权、管理层执掌日常经营权、监事会监督权的三权制衡原则。
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西方自古以来的重商主义传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由于帝国战争频仍,军需补给依赖于商人的运送,为保护商人阶级的利益,就产生了《公民法》和《万民法》;后来随着大西洋贸易、新航路开辟和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商事法律关系和商人势力进一步完善,几经演化,最终形成了三权制衡的公司法律制度设计,并为我国所借鉴。
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长达两千余年的重农抑商的王权主义主义皇朝思维。中央集权的思想深入人心,因此,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思想在我国的实现,可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当然,历史原因还不仅仅于此。实际上,1956年到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企业收归国有。后来改革开放,出现了一大批民营家族制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存在家长制、一家独大的情况。直到2004年“国九条”的颁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启,情况才有所好转。
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的的确确可以减少制度运行成本和提高决策效率。商场如战场,商机瞬息万变。存在一个高执行力的领导团队对企业的发展更至关重要。有许多成功的上市公司,它们的权力仍然由精明强干的创始人把持,如万科、阿里、娃哈哈等公司。
有一种理论观点认为,企业创始人通常对其所创立企业拥有强烈的心理所有权,他们像养育孩子一样的哺育这个企业,并造就了企业的性格和文化,他们往往比那些后来的职业经理人更加的投入和付出。比如,马云就曾在采访中说道,“我坚信不移的事情是:资本只能是赚取利益,资本家永远是舅舅,你是这个企业的父母,你要掌握这个企业的未来。”就体现了这一点。而一些动摇企业控制权的事件往往会动摇这个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比如2016年“大娘水饺风波”,“门口的野蛮人”宝能之争等。
实际上,不仅仅在中国,在重商主义的美国也能看到这样的例子。比如,在2014年Facebook收购Whats App一案中,就通过通股不同权的股权设置保障了扎克伯格团队的控制权。
当然,笔者绝非意在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益、侵占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背书。但是,也有研究指出,中小股东也存在着“冷漠的理性”。
一方面,根据现行投票制度,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成本效益是不对等的。他们大可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享受公司经营的成果,一旦公司面临大股东的非法侵占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和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就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监管机构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比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出现。深交所、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现。例如股东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极为便利的发出自己的声音,行使自己的权益。
当然,现实的确也存在一些公司中小股动投票参与度不高等情况。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仍然值得学术界、业界、媒体界进一步关注和讨论。(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