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智库既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进行民主和科学决策的重要补充。2017年5月,民政部等9部门出台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构建了扶持社会智库发展的政策环境。但由于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当前有关社会智库范围的界定和登记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是社会智库认定的程序不明确。例如,符合社会智库条件的,是依申请来进行认定,还是需要重新申请登记?经过注册的社会智库是要在名字上有明确的标识,还是在经营领域中进行界定?部分高校或科研院所智库,同时又在民政部门注册社会智库,究竟按照哪种类型进行管理?这些程序尚待明确。
二是社会智库支持的力度不够大。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咨询制度,政府面向社会智库的决策咨询需求方向不够明确,数量不多。
三是社会智库质量难以把控。由于智库思想产品的无形性和用户的特殊性,对社会智库产品质量的控制手段不足。一方面,社会智库的供给存在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大量的智库研究成果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的研究人员,相当数量的社会智库难以开展深入研究。
四是社会智库与民间智库、企业智库的关系没有理清。一些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但以社会智库自居的机构,仍然以智库或民间智库、企业智库的名义开展活动,企图避开相关部门的管理。
社会智库的管理,要宏观上加强,微观上放开,遵循知识生产和社会智库发展的规律。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规范引导社会智库行为,进一步为社会智库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明确标准,划出社会智库边界。社会智库的入口把关要从严,设立相对较高的门槛。首先,要在实体化的标准上从严。尽管社会组织的形态有多种,社团和基金会都可以成为智库,但智库的主体仍然应当是社科类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智库应当具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和管理团队机构,建议对社会智库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人员规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要在数量控制上从严。与一般公益类社会服务组织不同,社会智库的发展规模需要与决策咨询需求相匹配,建议实行总量和专业方向控制,同一区域一般不应重复设立研究方向相似的社会智库。
二是坚持分类操作,有序推进,发布社会智库名录。对符合社会需要,具备一定研究实力、资金来源可靠稳定的社会研究机构,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解决其注册问题,并鼓励条件成熟的学会、研究会向社会智库转型。在现有符合社会智库条件的社会组织中,依申请认定一批,在现有以社会智库名义活动并且符合社会智库注册条件的研究机构中依申请转化一批,要加强对其既有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考察,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向社会公开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由体制内智库向社会智库转型的行为进行规范,做好面向社会的社会智库发展工作。严格规范咨询市场,逐渐建立智库认证体系。可以借鉴西方智库管理的成熟经验,建立自己的智库目录或者认证体系,为政府寻求智力支持提供参考信息。
三是坚持政策扶持,促进合作,发挥社会智库作用。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逐渐完善,可以把一部分适合社会智库特点的课题(如社情民意调查、第三方政策评估、舆论引导、“政策路演”等)委托给社会智库。业务主管单位要发挥桥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智库接入决策咨询服务体系。要推动政府部门的信息、数据在合适的范围内向社会智库公开,让社会智库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加强智库间的沟通协作。官方智库与社会智库之间要加强协作,开展课题合作,部分调研、论证和评估的业务可以外包给社会智库。
四是坚持统筹推进,协调行动,形成推进社会智库发展合力。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社科联等机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社会智库的登记注册和非法机构的清查清理工作。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对在工商部门注册机构开展决策咨询服务活动的予以清查。在设立一定的缓冲期之后,禁止未经民政部门注册的机构以民间智库、企业智库等形式开展活动。对于部分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社会智库和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社会智库,逐步改变政府资助的方式,变政府拨款为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与监督机构。建议借鉴国家高端智库管理经验,设立社会智库统一标识,在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有关活动时必须标注或悬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科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