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小霞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产品示范条款同时发布。与先前发布的试点通知以及税延产品开发指引相比,《暂行办法》的公布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养老保险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台完毕,销售落地进入倒计时。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保险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当险企不能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银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除了对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办法》对产品的销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三类、四款产品。
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从国家层面看,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被视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资金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是极高的,理应对险企提出门槛要求。据了解,泰康养老从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的机构筹建,已经设立了31家分公司。此外,泰康年金管理资产规模累计已经突破2200亿元,其不仅是国内第二大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还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并成功入围新疆职业年金受托人管理名单。
而就资质中“具备完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泰康养老产品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经收到中保信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A类、B1、B2类、C类产品全部验收通过。
据了解,中国太保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做好充分准备,系统平台建设更是首批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