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CDR相关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制度准备已基本到位,CDR呼之欲出,同时标志着A股股票发行制度即将迎来了重大变革。在全新的规则之下,VIE架构、尚未盈利等,都不再是A股上市的“拦路虎”。
CDR提速 登记结算细则意见稿出炉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燕青
继证监会发布CDR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中国结算21日晚间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记者注意到,该《细则》共四章二十八条,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
《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CDR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CDR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细则》规定,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并规范了相关登记业务中存托人与中国结算的职责划分。
对于税费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计提问题,《细则》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一是对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有关项目设备和标准均原则比照A股设定。二是对于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委托或授权中国结算代为收取的费用(如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三是对于股息红利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四是在有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前,中国结算按照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暂不计提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适用范围主要为创新企业发行CDR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证监会CDR管理办法兼容“沪伦通”业务模式,《细则》也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记者注意到,5月至今与CDR相关的政策陆续出炉,显示CDR发行已如箭在弦。5月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5月11日,证监会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修订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
对此,国金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立峰对记者称,“CDR年内首批试点发行1-2家,融资规模500-1000亿左右,发行时间或在今年三季度末或四季度。本次细则明确规定CDR暂不能进行存托凭证质押业务,主要原因是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为防止短期过度炒作,在发行CDR时应充分考虑到A股的承受能力,把握发行规模,合理安排发行节奏。长期来看,CDR既为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开辟便捷通道,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记者表示,CDR相关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制度准备已基本到位,CDR呼之欲出,同时标志着A股股票发行制度即将迎来了重大变革。在全新的规则之下,VIE架构、尚未盈利等,都不再是A股上市的“拦路虎”。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分析称,“CDR正式落地之后,一批新经济企业将涌入A股,为A股注入新经济活力。从大的方向来看,新经济板块将来肯定会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极,而一些独角兽企业回国内上市,势必会改变A股现有的市值结构,新经济板块的占比会大大提升。”
对于CDR对市场的影响,天风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徐彪指出,“由于市场预期的首批8家企业CDR可能不会于一年内全部推出,预计CDR和独角兽IPO在启动后三个月内的初期规模不会太大,因此对市场资金的分流影响并不大。短期来看,CDR对科技股的初期影响在于重估现有龙头。中长期来看,其影响在于优化整体格局,科技股板块的长期投资价值更突出。”原标题:CDR提速 登记结算细则意见稿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