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确保实施效果,国家能源局22日发布《关于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根据示范项目实际情况,首批示范项目建设期限可放宽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逾期投运项目电价退坡机制,具体价格水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另行发文明确。
2016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启动首批20个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这是我国首次大规模开展的太阳能热发电利用示范工程,是推动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项目顺利建设运营对于示范引领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太阳能热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投产的首批示范项目执行每千瓦时1.15元(含税)标杆上网电价。
然而一年多时间过去,我国光热发电示范项目进展缓慢,规划目标实现难度大。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近日发布的《中国电力发展报告2017》显示, 2017年,全国光热发电装机2.8万千瓦,不足500万千瓦规划目标1%。我国首批20个共135万千瓦光热发电示范项目中,4个放弃或退出建设,另有部分项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为推动示范项目建设,《通知》提出,在不影响行业公平公正性的前提下,示范项目业主可对相关示范建设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相关调整应符合以下要求:股权结构变更需维持绝对控股方不变;建设场址变更范围位于同一县域范围内;储换热介质和技术参数调整需保证系统性能优化;相关企业协商一致的,可调整技术集成商;其他示范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通知》还提出,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光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通报》,对通报中所列逾期未报送建设承诺的示范项目,取消项目示范资格,不再享受示范政策;通报中所列承诺继续建设的示范项目投资企业,须按照通报中明确的计划开工时间和计划投产时间,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示范项目建成投产。对于未按通报明确时限开工或投运的项目投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限制参与后续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