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牟平供电公司经理贪污受贿300余万 丽鹏股份等涉案
2018-05-22 16:00: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国网牟平供电公司经理贪污受贿300余万 丽鹏股份等涉案

和讯网消息 日前,国网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经理王晓峰,受贿、贪污案二审改判,最终获刑七年九个月,罚款70万元。王晓峰利用职务便利,受贿309.50万元,贪污31.08万元,丽鹏股份等多家公司牵连其中 ,

2006年春节至2013年3月,王晓峰在担任国网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潘小红(另案处理)收受贿赂款物共计309.50万元。

除为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提供帮助和照顾外,王晓峰还多次干预公司人事管理。2009年12月,王晓峰根据王某的请托,将刘鑫安排到牟平供电公司玉林店供电所工作,最终,收受王某31万元。可以看到,王晓峰在牟平区供电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架设输电线路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和照顾,2009年12月收受丽鹏股份孙某12万元;2010年4月收受孙某115.68万元的朗格手表一块。在此之前,王晓峰曾送给孙某1价值7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另查明,王晓峰不仅受贿而且贪污。2006年8月至2012年2月,王晓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公司办公室主任曲某3(另案处理)侵吞、骗取公款共计31.08万元。

2014年8月18日,中共烟台市纪委在掌握国网烟台牟平区供电公司原经理王晓峰的违纪行为后进行立案调查。期间,王晓峰又交代其收受贺某、曲某3等人贿赂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晓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宣判后,王晓峰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晓峰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但部分数额认定有误,二审应予纠正。最终判决:

维持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受贿罪的定罪及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受贿罪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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