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民众正在上网购物。
“亏了!刚买完就降价”——不少网购商品的评价栏常会出现这类消费者抱怨。前一天刚买的东西第二天就降价,忙活半天去抢促销商品,结果活动结束后仍然是“折扣价”甚至更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发现,网购商品的销售价格常常波动,甚至有的商品在不同时间的价格相去甚远。此前据媒体观察报道,一款冰箱一周内价格波动900元,一款平底锅4个月内价格相差三倍,甚至有的商品价格几乎一天一个价。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与商品是否物美价廉紧密相关,商家能否频繁调整商品价格?相关专家认为,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商家需要维稳商品价格,但商家的定价自由仍应谨守法律边界。当前,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扩张解释,或出台明确规定,提高价格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商家定价自由需谨守法律边界
为何网购商品的价格经常变动?其经常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合法吗?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网购价格一般属于市场定价,即商家享有根据同行定价、消费者关注度等因素调整价格的自由,但应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商家需要维稳商品价格,但商家的定价自由仍应谨守法律边界。”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一方面,法律禁止商家之间采用低标价格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另一方面,商家必须明码标价,尤其是涉及商品促销活动的折扣定价时,应特别注明商品的“原价”,以作折扣依据。
“至于折扣的基价是多少?商家应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刘俊海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品原价,就可能涉及价格欺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对此,邱宝昌举例解释说:“如一件商品此前标价200元,以5折100元的价格交易,后来更改为卖80元,那么第二次改价必须以100元为原价,算作8折,若商家以原价200元4折优惠卖80元作为宣传,就是价格欺诈。”
根据规定,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均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商家常用折扣促销或是“抄底价”“最低价”等宣传方式来吸引消费者。“‘最低’这样的词汇是相比较而言的,需要明确比较的时间、对象,如跟同类商品比、跟竞争对手比或是跟自家的历史价格相比等,以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邱宝昌建议,商家需慎用此类宣传口号,当消费者看到此类字眼时也要提高警惕。
若未违法商家无义务必须补差价
笔者通过查询部分电商平台发现,除了商家的自我约束外,部分电商平台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此类活动。如某电商平台为了避免商品短时间内的价格波动,让广大消费者利益受到更周全的保护,推出了相应的“价格保护服务”。根据平台规则,消费者购买平台自营商品下完订单后价格发生了变化,可以申请价格保护,申请成功便可按照提交申请时商城售价支付,或返还差额部分等值的款项。另有平台虽未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提供价格保护服务,但在其《营销平台活动后降价实施细则》中同样提及了“价格保护”的相关内容:若商家商品在参加营销平台活动结束后15日内,出现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其参加营销平台活动期间任一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形时,商家会受到警告乃至扣分的惩罚。
“平台提供此类服务值得鼓励。虽然目前并无规定要求平台提供价格保护,但宁失万贯金,不失顾客心。这属于平台的自愿行为,不能强制要求所有平台都这么做。”刘俊海说。
参考电商平台的价格保护措施可以发现,“价格保护”保护更多的是购买平台自营商品或参与平台营销活动的消费者,对于平台数量更多的自主经营的商家的约束力较小。
面对价格波动,为买到价廉物美的实惠商品,不少消费者会选择与商家协商退还差额部分的款项。那么商家是否必须补偿差价?邱宝昌表示并非如此。“市场价格取决于市场,商家若无价格欺诈等违法情况,也没有价格保护的承诺,则没有义务补偿差价。”消费者需要对商品的历史价格有所了解,避免受到商家“忽高忽低”修改价格的误导,可以通过比价网站或平台的“卖家交流”板块进行多方比价,以确保尽可能实惠地购买商品。
建议提高价格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若是不留神掉入商家的“数字陷阱”,影响购物体验不说,自己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各社交平台常常出现网购维权“求助帖”,点进去发现,不少消费者面对“强硬不讲理”的卖家时,往往维权困难,束手无策。
面对此类情况,邱宝昌表示,如果遇到商家标示的“最低价”名不副实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向电商平台或“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包含商品链接和宣传销售页面的截图、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此外,刘俊海建议,当前,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扩张解释,出台明确规定,提高价格欺诈的惩罚性赔偿,以提高失信的成本代价。要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就要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收益,确保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确保商家的失信成本大于失信收益。刘俊海强调,“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激励维权者,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