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该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2007年印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这是三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的重要举措,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精简监管事项具有重大意义。36号令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共同构成了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在企业国有资产规范运作、国有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36号令具有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鲜明特点,其出台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规范,其后又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事项进行规范。此次将原分散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集中,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类型进行补充完善,修订形成了统一的部门规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权威性,又方便企业执行。此次部门规章的发布单位由此前的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两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三部门,也统一了不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
相较以往,36号令进一步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经过此次调整,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将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事项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
36号令还对部分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比如,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供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立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据悉,36号令实施在即,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将抓紧会同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国家出资企业做好配套衔接工作,督促指导国有股东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确保36号令有序实施,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阳光流转,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见习编辑: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