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租房提取业务的通知》明确,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有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通知规定,职工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因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导致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皆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此外,通知还规定,终止执行《关于明确住房消费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点“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的规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此分析表示:此次政策是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公积金提取方面的内容,也是对公积金提取的一次规范。此次政策规定,废除“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住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均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出所租住住房租金”这项规定。过去此类规定下,其实是有很多漏洞的,比如在非实际工作地租房,那么就会形成一个疑问,那么其租房的目的是什么呢?所以其实海南这次规定是很清晰的,即租房是为了更有效保障工作的,如果是在非实际工作地租房的,那么通过提取公积金来付房租,其实是对公积金资源是一种浪费。所以此类政策,既是响应中央的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导向,同时也体现了对当前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范,有助于真正把公积金资源用于有实际就业需求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