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国立波 王钦
来源 | 投中研究院
2018年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政策(即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由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实施。
政策发展历程
早在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017年5月下旬,国税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年7月7日,证监会以“私募基金问答”的形式明确了创业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与流程。
本次发布的财税55号文相较于财税38号文,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从试点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55号文核心要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相关条件为:
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下同);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天使投资个人: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在2017年7月7日《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中对可以享受该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提出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要求:
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本快评中提及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详情参见“阅读原文”。
前文提及的针对创投和天使税收优惠的相对政策点评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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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 Ivana Wang 高级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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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波 Vincent Guo 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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