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要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5月1日实施,最高年度减税额度5400元。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未来养老需求激增。基本养老金(第一支柱)收不抵支,替代率的下降趋势难以逆转;企业年金(第二支柱)覆盖人数增长缓慢,发展步入瓶颈期;商业养老保险迎来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中性(乐观)假设下,EV贡献度为4.8-5.7%(8.3-9.9%),“增持”评级。
事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5月1日实施,最高年度减税额度为5400元。试点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期限暂定1年。税收优惠采用EET模式:1)缴费期间,个人购买相关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标准为“月度薪酬的6%和1000元孰低”;2)缴费期间,计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领取养老金期间,领取的养老金收入的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经计算,月应税收入分别为1万、2万、4万、6万、10万的个人,每年最高减税金额分别为1440元、3000元、3600元、4200元、5400元。
中国养老形势:老龄化加速,未来养老需求必然激增。2017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1.6亿人,占比11.4%,我们预计老龄化率将加速上升,原因在于未来65岁以上人口的加速攀升(第一次婴儿潮人群的当前年龄仅为48-56岁),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以及出生率的持续低迷。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老龄化率或将达到30-35%的峰值,老年抚养比或将达到67%,即约每1.5个劳动年龄人口须负担一位老人,因此当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相较支出的差额正逐年扩大,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退休前工资)的下降趋势难以逆转。2012年以来,基金收入的增幅每年均小于支出增幅。2013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收入已经低于支出规模,且差额正快速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必须依靠财政补贴,才能保持结余增加。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已从2000年的72%降至2015年的45%,我们预计下降趋势难以改变,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相较70%(理想水平)的缺口须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共同弥补。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覆盖人数增长缓慢,发展步入瓶颈期,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2017年末,企业年金累计结余1.29万亿,为基本养老保险总收入的29%;覆盖职工人数(仅2331万人)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2.6%左右。参与人数增长缓慢,央企、大型国企等企业年金传统市场的容量已近饱和,而中小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并不强。企业年金仍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发展缓慢的原因还包括多重监管、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投资收益率偏低等因素。
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迎来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2016年商业养老保险保费仅1500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比例仅为4%;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余额占比分别为76%、19%、5%。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有期限长、回报稳定、养老用途明确、附带保障功能、可年均化领取等独特优势,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下,预计将开启快速增长通道,在养老保障中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美国经验:税收优惠政策可促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长期快速增长。1)2017年末美国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7.9万亿美元,占美国家庭金融资产的比例高达35%,规模远高于中国。三大支柱占比分别为22%、39%和40%,优于中国第一支柱独大的结构。2)这20年来,美国IRA计划(第三支柱)和401K计划(第二支柱)的资产规模与占比快速上升,占比分别从1995年的19%和12%提升至了2017年的32%和19%。我们判断其重要原因在于两者提供的“延迟纳税”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EV贡献测算:中性(乐观)假设下,EV贡献度(EV评估价值的增量/ 2017EV)为4.8-5.7%(8.3-9.9%)。中性假设下对国寿、平安、太保、新华的EV贡献度分别为5.0%、5.0%、5.7%和4.8%;乐观假设下分别为8.6%、8.6%、9.9%和8.3%。商业养老保险将贡献新的价值增长点,保险公司2018年一季度保费下滑的风险基本消化;估值低位,期待保障型产品需求带动价值重启增长。公司推荐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特别提示:EV贡献预测基于个税缴纳人数、参与率、月均缴费额、NBV Margin和市场份额等假设,不代表上市公司未来实际情况。EV贡献度会随着参数的改变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谨慎参考。
风险提示:1)利率趋势性下行;2)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推进不及预期;3)保障型业务增长不及预期。
1. 事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将于5月1日实施
1.1 主要内容:试点地区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税前最高可抵扣1000元/月
2018年4月12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联合发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1年。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将采取名录方式确定,具体的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养老保险税收优惠采用EET模式:1)缴费期间,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即“试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试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一定标准内)”(上述标准为“月度薪酬的6%和1000元孰低”);2)缴费期间,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领取养老金期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总体税率仅为7.5%。
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缴费期间,中保信平台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由扣缴单位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领取养老金期间,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此次试点地区选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2016年上海市、江苏省的65岁以上人口占比分别高达13.0%和13.5%,显著高于10.8%的全国平均水平,表明两地的老龄化情况更加严重。福建省的65岁以上人口占比为9.9%,这三个地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利于更好地探索经验与后续推广。
1.2 历史进程:政策落地历时超过10年,阻力重重
试点政策的落地前后历时超过10年。此前的相关政策包括:1)2007年天津市政府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提出给予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税收优惠。2008年天津规范了业务开展的细节,但由于税收优惠额度过高(“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的30%”),未能与税务部门有效协调,终在试行两个月后被叫停。2)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3)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上海市政府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展开系统性研究,初步拟定实施细则并提交财政部,但终未得到批准。4)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5)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此项政策涉及到的政府部门很多,此前推行的难点主要在于:1)税延政策的“累退效应”易引发争议,即高收入者可以相较低收入者获得更大的节税收益;2)此前的税收优惠方案与《个税实施条例》中“税法法定”相关原则相违背;3)此前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
1.3 减税程度测算:最高年度减税5400元,减税效应明显
基于税前扣除标准,我们可以算出1)对于每月应税收入(工薪减去三险一金)低于16667元的个人,在其购买养老保险产品的金额不低于“扣除限额”的情况下,最高年度减税金额= 月应税收入×6%×适用税率×12(月);2)对于每月应税收入(工薪减去三险一金)高于16667元的个人,最高年度减税金额= 1000(元)×适用税率×12(月)。因此月应税收入分别为1万、2万、4万、6万、10万的个人,每年的减税金额最高分别为1440元、3000元、3600元、4200元、5400元。其中5400元对应着45%的税率,是试点政策下个人可能达到的最高年度减税额度。
我们预计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养老需求的进一步提升,税前扣除的标准可能在目前min(当月薪酬×6%,1000元)的基础上逐步上调,从而使得减税的额度逐渐提高,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加大。例如美国IRA(个人退休账户)在1976年推出时的额度只有1500美元/年,而经过多次调整后达到了5500美元/年(年满50周岁的个人可额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年)。
事实上,税收优惠政策仅是政府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并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首要意义。养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年金险,具有强制储蓄、产生稳定投资收益,从而保证个人退休后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功能。商业养老保险的功能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基本一致,我们预计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开启商业养老保险的高速发展,显著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在保障体系中的占比,同时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保费与价值增长点。
2. 中国养老形势:老龄化加速,未来养老需求必然激增
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共同面对的突出社会问题。
人口结构与老龄化趋势主要由历年出生率、当前生育意愿、预期寿命等因素决定。历年出生率方面,1988年以来中国的出生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1952-1970年,出生率均位于3%以上,建国后的第一次婴儿潮发生在三年自然灾害结束后的1962-1970年,年均出生率高达3.6%,每年出生人口均高于2500万人。这是对后来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主力婴儿潮。1971年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出生率显著下降,但1985-1991年迎来了第二次婴儿潮(年均出生率2.2%),原因在于第一次婴儿潮人口进入生育年龄,因此亦可称为“回声婴儿潮”。此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城镇化率攀升、养育子女成本和机会成本上升,生育意愿不断下降,导致生育率持续下降。2017年是“全面二孩政策”的第二年,但中国出生人口仅为1723万人,较2016年减少了63万人;出生率仅1.24%,同比下降5.2bps。基于出生人口数据,我们测算出“90后”较“80后”数量减少5.9%,“00后”较“90后”数量减少22.4%,随着第二次婴儿潮(目前27-33岁)的生育高峰逐渐过去,我们预计未来出生人口大概率将延续下降的趋势。
我们预计中国老龄化率(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必将加速上升,原因在于若干年后65岁以上老年人口会加速攀升,预期寿命会不断延长,以及出生率与出生人口大概率保持低迷。2017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65岁及以上人口1.6亿人,占比11.4%。但由于第一次婴儿潮人群(出生于1962-1970年)的当前年龄仅为48-56岁,因此9-17年后,65岁及以上人口必然会显著上升。图5显示,未来若干年每年进入65岁的人口将远远大于每年的出生人口,因此老龄化加速的趋势几乎是确定性的。我们预计2055年前后(即第二次婴儿潮人口到65岁)中国老龄化率将达到峰值,预计可达30-35%。
基于同样的原因,但由于“退休高峰”早于“老龄高峰”,中国16-59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就开始下滑。2017年16-59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为9.02亿人,较2016年减少了54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4.9%,这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连续第六年下降。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叠加65岁以上人口快速增长,中国老年抚养比(65岁以上的人口数/15-64岁人口数)预计将长期上升。2017年中国老年抚养比达到15.9%,同比提升0.9个百分点,意味着每6.3个劳动年龄人口须负担一位老人。我们预计到21世纪中叶,中国老年抚养比或将达到67%,即约每1.5个劳动年龄人口须负担一位老人。
综上,我们预计到21世纪中叶,社会面临的养老压力会逐年增大,民众的养老金与养老服务需求会逐年增多。解决此问题的根本核心在于技术进步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带来人均产出增加,同时推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也至关重要。
3. 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亟待补强,发展潜力巨大
“三支柱”模式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模式,养老责任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1994年10月,世界银行首度提出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指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二支柱”指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助性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指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商业养老保险)。为了有效应对老龄化问题,许多国家实行了养老金“三支柱”模式。
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同样形成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1)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二支柱);3)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方面,截至2017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9亿人,积累基金4.6万亿元。第二支柱方面,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经有近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了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近1.3万亿元。职业年金正随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到位。第三支柱方面,2016年“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仅为1500亿元,有效承保人次仅1707万,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仅2600亿元。
我们按照2016年末的余额计算“三支柱”的占比,第一支柱(累计结存4.4万亿元)、第二支柱(累计结存1.1万亿元)、第三支柱(责任准备金0.26万亿元)的占比分别为76.3%、19.2%、4.5%。可见,目前第一支柱独大,而第三支柱的发展显著落后于第一和第二支柱。
3.1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较支出的差距逐年扩大,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趋势难以逆转
作为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7年底的参保人数已达到9.15亿人,覆盖面已达到高水平。其中,20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3.79亿人,基金累计结存3.86万亿元;2016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5.08亿人,基金累计结存0.54万亿元。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增速持续低于支出增速,而征缴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已为负值且缺口不断扩大。2012年以来,基金收入的增幅每年均小于基金支出的增幅,2016年同比增幅的差距扩大为3.8个百分点。实际上,2013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收入已经低于支出,且差额逐年扩大,2016年的差额已高达6504亿元。数据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必须依靠逐年递增的财政补贴,才能保持累计结余的增加。
在老年抚养比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养老金增速显著低于在岗职工的工资增速,因此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 同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长期处于下降通道,我们预计未来趋势将持续。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已从2000年的72%降至2015年的45%,据世界银行的测算,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低于70%时,老年人退休前后的生活质量才不会出现明显下降,因此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相较70%的缺口须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来共同弥补。
3.2 企业年金:覆盖人数增长缓慢,发展步入瓶颈期,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
截至2017年末,共80429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达到2331万人,企业年金累计结余为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6.3%。截至2016年底,我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29%;覆盖职工人数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2.6%左右。而许多发达国家如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企业年金的参与人数增长缓慢,2015-2017年分别为2316万人、2325万人和2331万人,进一步扩大覆盖面的难度较大。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布至今已有13年,目前央企、大型国企等企业年金传统优势市场的容量已近饱和,可发展的企业年金客户绝对量迅速减少,而中小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并不强,因此企业年金市场已经步入瓶颈期,仍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预计难以起到独立支柱的作用。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还包括多重监管、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投资收益率偏低等因素。
3.3 商业养老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潜力巨大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长期下行,且企业年金发展遇到瓶颈,商业养老保险须在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16年底,我国年金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超过70家,已开发在售的年金保险产品有数百个。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险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为25%。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只有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由于起步晚、之前缺少税收政策扶持等原因,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占比过低,且较发达国家的差距巨大。
与储蓄和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有期限长、回报稳定、养老用途明确、附加保障功能、可年均化领取等独特优势。在5月1日开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动下,我们预计商业养老保险将开启快速增长通道。
我们预计各家主流保险公司均将大力发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其中中国太保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经从产品、人员、系统等多方面着手做好了相关准备,可随时承接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落地。产品方面,太保寿险拟以示范产品为准,报审最全产品类型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待监管机构下发业务管理办法和示范产品后,力争第一时间提供税延产品;人员配置方面,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销售服务人才的配置均向税延养老业务倾斜;系统方面,太保将通过PC端、移动端等各种操作界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快捷的服务体验。
4. 美国经验:税收优惠政策可促进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长期快速增长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2017年末美国养老金总资产高达27.9万亿美元,较年初增长11.1%,养老金总资产占美国家庭全部金融资产的比例高达35%,占2017年GDP的比例为144%。相较之下,中国2017年末养老金总资产(基本养老保险结余+企业年金结余)仅约0.9万亿美元,占2017年GDP的比例仅为7.1%。美国养老保障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并且早于中国经历了老龄化的考验,因此值得我们深入学习与借鉴。
4.1 三大支柱:IRA(第三支柱)和401K(第二支柱)的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占比长期显著提升
1935 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建立起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简称OASDI),作为该国主要的养老保障制度。随着婴儿潮一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养老保障模式难以为继,因此美国开始推行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1974 年美国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78 年通过了《美国国内税收法案》,1986年通过了《税法改革修正案》,2001 年通过了《经济增长与减税调和法案》,2002 年通过了《企业改革法案》。这些法案引导雇主为其雇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鼓励发展个人养老储蓄,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经过不断发展,美国逐步形成了包括国家基本养老保险(OASDI)、雇主养老保险(401K等DC计划及DB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退休账户IRA等)在内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2017年末,美国政府DB计划(第一支柱)资产为6.0万亿美元,“401K+ 其他DC计划+ DB计划”(第二支柱)合计资产为10.8万亿美元,“IRA + 年金”(第三支柱)合计资产为11.1万亿美元,可见三大支柱占比分别为22%、39%和40%,美国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协调发展,且规模均显著高于第一支柱,优于中国第一支柱独大的结构。(上述占比的计算未考虑401K计划的资金转存到IRA账户)。
这20年来,IRA计划和401K计划的占比显著上升,分别从1995年的19%和12%提升至了2017年的32%和19%,占比合计大幅提升了20个百分点。相应地,政府DB计划、其他DB和DC计划的占比均明显下降。我们判断其重要原因在于针对两者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4.2 各支柱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助力IRA和401K资产规模的激增
1、第一支柱——联邦退休金制度(简称OASDI)
政府主导、强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OASDI并不是专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是由养老及遗属保险(OASI)和残障保险(DI)两部分组成。该制度是全国性的,覆盖了美国约96%的劳动人口,包括私人企业中所有获得报酬的员工,还包括联邦公务员、非营利性宗教、慈善和教育组织的雇员、州和地方政府雇员、自我经营者、农场经营主、农场工人、家庭工人、牧师、1957 年以后服役的军人、铁路员工、国外就业员工等。
制度模式:美国OASDI制度采取专项税收保障模式,资金来源为参保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或称为工薪税,税收全部进入OASDI信托基金,用于发放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遗属补贴和残障补贴。基金收支与政府其他方面的税收和预算完全分离。该计划为政府强制性计划,当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财政承担最终兜底责任。
缴税基数及比例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以雇员工资为纳税基数,但设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再缴纳社会保障税。具体的税率按照以支定收、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人口年龄结构等因素适时调整。
待遇领取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为62岁,而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则在逐渐延长。按现行规定,1937年及以前出生的职工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为65岁,1960年及以后出生的职工领取全额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为67岁。
2、第二支柱的代表——401K计划
美国401K计划是政府、企业、个人三方为员工退休养老分担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美国的雇主养老保险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DB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DC模式)养老保险计划得以迅速发展。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对DC模式养老保险计划予以支持,即按照税法401K有关条款(始于1978年)规定实行递延纳税,即雇主和雇员向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待领取养老金时再与其他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401K计划存在四种类型,分别为:传统型401K计划、安全港401K计划、简单401K计划,罗斯401K计划。
账户管理:雇主为雇员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后,双方共同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账户。其中,雇员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雇主为雇员缴费的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一般为雇员工资的3-7%。提供401K计划的雇主,一般会指定一个基金公司管理雇员的401K账户,雇员自主决定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领取条件:账户持有人年满59.5岁;死亡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发生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以后离职、下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户主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401K帐户资金。雇员在年满70.5岁时,必须开始从个人账户中取款,否则将对应取款额征税50%,这一规定目的在于刺激退休者的当期消费。
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被称作“政府给中产阶级最大的礼物”,具体体现为“延迟纳税”。雇员在401K账户的缴费和投资收益均免税,直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才对账户总额(包括利息红利附加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休人员的收入较退休前普遍下降,纳税基数减小,再加入投资收益免税,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幅下降。
由于能够“免费”获取雇主缴纳的资金,能够获得税收优惠,还能获得来自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超过60%的美国家庭都有401K养老金账户。近来年401K计划的资产规模持续快速增长,从1995年末的0.9万亿美元增加至2017年末的5.3万亿美元,资产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速为8.6%,目前在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占比达到19%。
3、第三支柱的代表——IRA计划
个人退休金计划(IRA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与的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其核心是建立个人退休账户。IRA是美国个人退休帐户的简称,其创设依据是1974年颁布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IRA从诞生开始就设定了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转账功能。对于不同雇主提供的养老金计划,雇员在跳槽或退休时可以将它们“存放”到自己的IRA;二是储蓄功能。对于没有被雇主养老金计划覆盖的雇员或自雇者,当他们的年收入低于一定额度时,允许他们向IRA进行低水平的缴费。经过多年发展IRA已经成为包括Tradition IRA、Roth IRA、SIMPLE IRA、SEP IRA等多个类型的个人退休账户体系。
账户管理: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计划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无论是否参加了其他养老保险计划,都可以开设个人退休账户(IRA)。IRA户主在年满59.5岁后方可领取IRA退休金,提前支取将被处以支取金额10%的罚金。
为鼓励个人储蓄养老的发展,政府对个人开设退休账户提供以下两种税收优惠:一是普通IRA税收优惠,主要方式是递延纳税,即缴费(向账户注入资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基数,到提款时才根据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特殊形式个人退休账户(Roth IRA)的税收优惠,主要是缴费时不免所得税,但对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免税。
IRA在1976年推出时的额度只有1500美元/年,而经过多次调整后达到了5500美元/年(年满50周岁的个人可额外追加缴费1000美元/年)。
IRA计划具有税收激励、参加灵活、运作透明、收益稳健等特性,一经推出就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资产规模从1995年末的1.3万亿美元增加至2017年末的8.9万亿美元,资产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速为9.2%(增速高于401K),目前在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占比达到32%。
美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IRA计划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预计中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落地与推广也将开启中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高速增长。
5. 贡献测算:中性(乐观)假设下,EV贡献度(EV评估价值的增量/ 2017EV)为4.8-5.7%(8.3-9.9%)
步骤1:估算2018年及未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
2015年两会期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称2014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仅为2800万人。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201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6.8%、17.1%和18.6%,因此我们假设2015-2018年缴纳个税人数年均复合增长15%,得到2018年缴纳个税人数增至约4900万人。假设2019-2025年,纳税人数的同比增速逐渐从15%降至13%。
步骤2:估算2018年及未来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人数。
由于2018年试点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假设2018年参与率(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人数/ 个税缴纳人数)仅为0.5%(2016年末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市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5.0%)。我们预计2019年试点将在更广范围内推广,假设2019年参与率将提升至5%,并逐渐上升至2025年的35%(2012年底,44.7%的美国家庭已拥有IRA账户)。基于此假设,我们预计2025年购买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人数升至约4300万人。
步骤3:测算不同情景下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对于全行业EV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内含价值+ 未来新业务价值的贴现加总)的增量贡献。
我们将税延产品作为趸交业务来估算NBV Margin,因此每年的保费收入均计入NBV。1)2017年平安寿险3或5年期交的“短交储蓄型”产品的NBV Margin为15.6%,因此我们假设趸交的类似产品(养老年金保险)的NBV Margin为2-4%。2)由于目前试点政策规定月缴保费上限为1000元,因此我们假设2018-2025年悲观/中性/乐观假设下的月缴保费分别为500/700/900元。3)基于美国IRA计划的经验,我们预计未来月缴保费上限将不断提升,叠加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保险保费的永续增速理应不低于名义GDP的增速。因此,我们假设2025年后NBV的永续增长率为6-7%。4)折现率假设定为平安和太保的2017年的EV风险贴现率假设(11%)。具体假设与测算过程详见表7,测算结果显示悲观假设下的 EV评估价值增量为571亿元,中性假设下为1462亿元,乐观假设下为2507亿元。
步骤4:测算上述EV评估价值增量对于各个上市保险公司2017EV的提升程度。
假设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合计市场份额为70%,并且各自的市场占有率与其NBV的市场占有率完全契合。因此我们假设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5.3%、28.4%、11.3%和5.1%。悲观假设下的EV贡献度(EV评估价值增量/ 2017EV)分别为2.0%、2.0%、2.2%和1.9%;中性假设下的EV贡献度分别为5.0%、5.0%、5.7%和4.8%;乐观假设下的EV贡献度分别为8.6%、8.6%、9.9%和8.3%。
特别提示:预测基于个税缴纳人数、参与率、月均缴费额、NBV Margin和市场份额等假设,不代表上市公司未来实际情况。EV贡献度会随着参数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敬请投资者谨慎参考。
6. 投资建议: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将贡献新的价值增长点,“增持”评级!
税优政策下的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潜力巨大。保险公司2018年一季度保费下滑的风险基本消化;估值低位,期待未来保障型产品需求有望带动价值重启增长。我们判断寿险保障型业务进入黄金增长期,保险公司的利润与EV均已进入了确定性较强的中长期增长阶段。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的当前股价对应2018年P/EV分别仅为1.14、0.81、0.84和0.71倍,处于历史低位。随着保障型业务占主导带来的NBV稳定增长,估值水平将持续提升,同时对标友邦保险,我们认为2018年P/EV的合理估值应在1.5-2倍。公司推荐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7. 风险提示
1)利率趋势性下行;2)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推进不及预期;3)保障型业务增长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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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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