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关注一下:
说在前面——就租赁公司而言,这块业务做与不做(山头太多,环境各异、偏好各异),我们不多评说,几个不错文章,大家可以看看《弱资质城投VS民企,过剩产能VS房地产,选哪个?》(百度),再比如《近7年行业平均不良资产比率统计》(在文尾)。还在做的,往下看;
此次财金23号出台之目的,是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和纠偏。去年,银行业监管“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点名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捆;
书正传,周末的这个财金〔2018〕23号,说了啥,我们看一下它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以下为“虾”说八道,欢迎各位风控拍砖指正,求个监管开挂年代的平安。周末收到的文件,还没来及讨论,对于这条,我个人的看法是:
1、这是新预算法、43号文的延续,没有突破原有43号文这个“国发”级别的文件框架,不用过度解读。如下图所示,43号文之后,所有的政策文件,都运行在这个框架之内,如果您所在机构在布局这个领域的业务,一是不必过度解读,二是按这个路径找业务机会就是,这方面日后撰文展开聊。
2、文件强调,不能“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前缀是“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反映在租赁业务方案需要关注:
(一)主体及用途
(1)资金的用途一定要明确到具体项目中,不可泛泛,比如用于补充营运资金(“范围”咋可能是“用途”)。要用于确属于承租人有支出义务的项目上,需要提供完整的项目手续(可研、立项、土地手续、工程规划及建设手续),且建设主体要设为承租人。
(2)承租人主体合规的底线,是“名单内、全覆盖、已调出”,除此之外的监管分类,一律不得作为承租人。
(二)还款能力评价
(1)经常看到尽调中直接用三年审计报告,玩数字游戏的,单纯的用趋势分析法算数,还款能力缺多少就用再融资和政府补助堵上多少。新要求下,不能简单用趋势分析法,只看报表,不顾其他;要比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尽调,分析其在施再建项目总量、执行情况、资金拼盘、过往回款情况和未来进度安排等。不可只顾数字,不顾数字背后的故事。总之,比照一般企业分析。
(2)建议尽调报告要比照自偿自营原则,重点分析承租人主营开展,不可大篇幅罗列并单纯分析地方政府经济、财政实力、政府债务压力。尽管也要专注这些,但侧重不同了。
(3)“还款能力评估”中要求“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简单的讲,政府每一项活动的财政支出均受预算的约束,每年2、3月份召开的地方、全国“两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为审核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并批准本年的预算草案。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指导意见”则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确认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建议:首先从采购主体的“部门预算编制计划”中找到拟合作项目;当地政府公开的“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寻找依据,找到当年或上年棚改项目的预算支出额度,向财政部门征询当地所有棚改项目预算支出是否超出该额度,并由财政部门确认拟授信项目当年采购资金已纳入预算。或者从财政部门下达给采购主体的“部门预算批复”中是否含有该项目。
其他的,以后再写了,文章仓促,很明显,半小时赶出来的。另外附送过往文件监管要求与尽调评审要求对照表,请各位风控人员指正交流。
附送几个个人总结的此类业务过往监管要求,尽调时比照一下即可,红线别踩。经常听到,问题要想办法解决,但实际上,信用风险是可以从技术手段与缓释的,而合规风险,到最后,是需要与承担的。
今年各行业不良资产比例——供大家行业选型参考
来源: 金融租赁风控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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