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自1991年国家提出 “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0多年来,各界人士为建设中国的养老金第三支柱不懈努力。《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养老金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味着第三支柱建设从理论走向实践。第三支柱的建立,将为每个参与人建立自己的养老金计划,每人每月的养老资金将化为引导长期投资、形成长期资本的涓涓细流,促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个人养老金将真正分享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制度双赢。
一、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金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
个人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体现了养老金第三支柱的三大核心特征:
设立个人养老账户,保障税收优惠给到个人。《通知》规定,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实施递延纳税,引导个人长期投资。《通知》指出,对于个人缴费适用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予个人投资选择权,鼓励保险、基金、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人社部、财政部已会同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工作。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将为第三支柱的建设探索道路,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全面发展。
二、继往开来,基金业秣马厉兵,为个人税延养老竭诚尽智
服务养老金是基金行业发挥制度优势、践行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实现普惠金融的必由路径:
基金行业是我国养老金投资主力军,为管理个人养老金积累了丰富经验。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各类养老金1.5万亿元,在养老金境内投资管理人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50%,总体上实现良好收益。管理养老金15年来,公募基金在投资研究、人才队伍、产品布局、风险控制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积攒了雄厚实力。
基金行业运作规范、投向清晰,为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需求积累了丰富产品。公募基金因其净值化管理、受托义务、第三方托管、运作透明、申赎灵活等特点,代表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方向,已成为境外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投资产品。发展20年来,公募基金规模超过12万亿元,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组合及私募资管计划上万只,投资策略日益多元。公募基金为4.2亿的有效个人投资者账户提供理财服务,自开放式基金成立以来至2017年底,行业累计分红1.71万亿元,偏股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16.5%,债券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为7.2%。
基金是境外养老金默认投资的主要产品,为便利个人养老金投资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国际经验表明,目标日期基金、目标风险基金作为个人养老金的默认投资选择可有效减少个人选择困难,提高投资效率。基金行业将用好FOF工具,积极发展养老目标基金,为迎接个人养老金大规模发展做好充分准备。
立足国家养老保障大局,秉持账户制理念,坚守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行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有序开展产品准备,稳步做好账户和平台对接,全面推进投资者教育,积极参与制度设计,促进个人账户制养老金在中国落地生根,早结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