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巴曙松
编者语:
香港作为连接中国大陆与世界最重要的经贸窗口,长期以来一直广受国内和国际投资者的关注。而香港企业以其独特的地利条件,也常以外资企业的身份在大陆设立公司开拓业务。近日有网友提问,若内资股东收购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后,香港公司原先在大陆所设立的外资企业还属于外资吗?请看巴曙松教授就此问题带来的专业解读。敬请阅读!
国内股东(理解为国内自然人、国有企业或其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主体)收购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后,香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内主体,但不影响香港公司的主体地位(即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法律主体),也不影响香港公司之前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企业性质。
广义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统称为“外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统称为“三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或者同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三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亦明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非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包括非自然人的香港投资者)的认定,主要依据为该外国投资者是否依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设立(即注册地标准)。 2015 年初,中国商务部启动三资企业法的修改工作,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外资法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对于外国投资者中的外国企业的认定,亦采用上述注册地标准(但该条同时规定,受外国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
综上,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即为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认定主要适用注册地标准。因此,问题中,虽然全部股份变更为中国境内主体持有,但香港公司仍然为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注册设立的主体,仍然为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其之前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资企业性质不受影响,其之后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仍为外资企业。
但香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内主体这一事实,在外资管理部门具体对待香港公司(包括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中国境内投资行为方面,如进行外资行业准入管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等,可能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