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下午,世界大学智库联盟会议分论坛一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主题为“法律与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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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一上下半场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绿色金融部副主任曹明弟先生主持。
别涛
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作为特邀嘉宾,对中国境外投资的环保规则进行了阐释。他表示,“一带一路”将会涉及到数万亿美元的投资,这些投资将主要集中在铁路、集装箱港口以及发电站等基础设施方面。毋庸置疑,这些建设将会带来重大的环境影响,与此同时,企业也将承担一定的环境风险。别涛从“内”和“外”两个方面强调了去境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境外投资的企业一定不能占别国便宜、钻空子。因为某些国家还不是很发达,所以环保要求会稍微比中国低一些,但是中国企业一定不能钻这种漏洞,肆意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而是应该严格遵守中国的环保规则,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注意保护对象国的生态环境。
同时境外投资的企业还需要按国际标准要求自己,不做违反国际规则的事情,要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一些要求即使在中国国内不执行,到了国外也得执行。比如关注生物多样性、关注气候变化、关注公平、关注贫困等,这些问题中国企业在国内可能不怎么关注,国内做项目没有这些需求,而这恰恰是中国企业不在行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全球准则都要求的情况下,中国需要基于一些国际准则来制定走出去的标准和准则。
拉杰德·麦科马克
利兹大学法学院教授
利兹大学法学院教授拉杰德·麦科马克(Gerard McCormack)以“法律与绿色金融——友好解决争端”为题,阐述了中国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投资纠纷。他认为随着“一带一路”持续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在外投资企业会卷入更多的投资纠纷,而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争端则是中国需要着重关注的。
通常来讲这些投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调解、仲裁解决。而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提起国际仲裁的法律依据通常有三种,一是东道国法律的授权(通常为外国投资相关法律);二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所签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三是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缔结或共同加入的国际投资协定。
而中国与投资对象国投资目的国,特别是一些“一带一路”区域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护水平较低,多数纠纷发生时需要在投资东道国的法院解决,不仅障碍多,整个司法环境也不利于中国投资者取得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
中国为了保护中国投资方的合法利益,需要逐渐建立起自己的仲裁制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是中国最大的仲裁组织,在2017年9月采取了自己的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规则。这一组织不仅会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权益,更有利于一带一路倡议的长远发展。作为多边组织的亚投行,在调停、仲裁投资纠纷的案件中也将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同发挥更大作用。
杨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的发言以“金融科技与绿色金融”为题,探讨了如何在绿色金融创新中更好地运用金融科技。他认为虽然已经出台《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政策,但在实务领域,对绿色金融的概念与内涵界定不够清晰,业务操作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支撑。对于具体的绿色金融发展路径,仍然缺乏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与政策引导,更缺乏法律层面的约束。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缺乏创新绿色金融业务的动力。
分析完当前面临的困难之后,杨涛副主任进一步提出了推动我国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建议。一是直接支持绿色金融的政策性金融服务模式,通过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一部分成本与风险,间接为特定群体提供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给予的金融服务。二是政府通过补贴、鼓励或引导,促使商业化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能够更加主动完成绿色金融业务。相比设立政策性绿色金融服务主体来说,这可能同样是具有效率的模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此方面减少行政性、道德性干预,更多按照市场规律来办事。三是也为完全商业化的模式创造条件,尤其是支持绿色金融科技创新型的机构,能够在传统金融的“百慕大三角地带”开拓出新的“蓝海业务”。
赵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磊发言的题目为“祛魅与正名:区块链运行机制的法理分析”。赵磊从货币的产生与法律信用切入,以比特币为例说明了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并指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已经从虚拟货币、智能合同发展至规制层面。
赵磊详细解释和介绍了区块链技术,纠正了大众对区块链的许多误解,并且强调需要客观正确地认识区块链技术,没必要夸大其作用也没必要对其快速发展过度紧张。他表示,区块链技术并非万能,也不是一场技术骗局,而是一种不依赖第三方、通过分布式数据库进行数据存储、验证、传递和交流的技术方案。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去中心化、信任机制、集体维护、公开透明、时序数据等特点,是其在信用制度中应用的必要基础。
尽管区块链在提高效率、消费者权利保护、透明度、直接自治、更有力的赋权方面都大有用武之地,但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科技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出现了很多呼吁监管区块链技术的声音。但是赵磊认为区块链的应用价值是由其法律属性决定的,其技术本身并不会对金融体系或者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仅仅就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是无稽之谈,必须结合应用的具体场景讨论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
蓝虹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蓝虹教授分享了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的思考,发言题目为“运用绿色采购政策深入绿化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资”。蓝虹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是通过鼓励运输、能源和通讯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增强中国与世界的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会给环境带来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因此,绿化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对帮助一带一路国家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且,由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数量和投资额度的巨大,也将深刻影响着全球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实现。绿色采购政策对于绿化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绿色采购包括公共采购(政府购买基础设施)和项目的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很多国际多边开发银行和欧洲发展金融机构采取了这种政策,不仅为投资者降低了环境风险,还有助于推动绿色设计、建设和运营的最佳实践和创新。中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很强的积极性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包括鼓励和要求借款人在其供应链中实施绿色采购,但是,对于绿色公共采购以及投资者在鼓励绿色公共采购方面可以发挥的潜在作用在认识上仍需提升。因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投资中的领导性作用,中国的政策性银行和政府对绿色采购政策的推进必将加强其在全球和一带一路中的运用,同时也将引导一带一路倡议投资为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余晓文
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金融项目高级顾问
联合国环境署可持续金融项目高级顾问余晓文的发言题目为“面向未来的基础设施与融资需求”。她指出,未来的基础设施呈现出低碳化、去中心化和数字化三大特点,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快速创新会引发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在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国际上给予高度关注,尤其是在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金融发展方面,期待中国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绿色、低碳、可持续金融会涉及到不同层级的政府、金融机构、投融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方主体,不同主体有各自的利益诉求,而政府应当发挥引导性作用,积极采用一系列的政策工具,理清金融体系当中现有的问题和固有的偏见,以支持绿色、低碳、可持续金融的发展。
从投融资层面来看,“一带一路”建设是长期过程,根本上看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因此不仅要关注现阶段的基础设施投资,更要思考未来的基础设施投资对世界产生的影响。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未来资产呈现跨行业和跨界态势。一方面,能源、交通、建筑和农业等传统部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需要用新的视角来看待基础设施;另一方面,能源与垃圾管理、农业与自然保护及修复等方面,将产生交互式影响。
从政策层面来看,中国为构建完善的金融体系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在由政策向市场机制传导的过程中难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面临着不同的发展轨迹,决定了各自不同的发展方式,应当互相借鉴和学习各国的经验,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联系和交往,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石磊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助理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助理石磊表示,近年来,资源环境领域的政策和体制发生很大变化,对未来绿色金融的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环境资源领域而言,新时代下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是推进良好的生态产品供给,二是实现高质量资源环境的配置,三是促进高质量物质资源的循环利用。这些新的形势和要求充分体现出资源环境领域改革的重要目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高质量生态环境产品的需求,而这也对绿色金融未来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针对环境资源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组建生态环境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则和标准,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重视协同管理和污染治理,使得未来生态环境领域的管理更加专业化、标准化和全面化,打破以往的障碍。
二是组建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其中非常重要的职责是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这有利于将自然资源变成商品,从而更好地进行交易和定价,为未来自然资源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促使生态环境的监管更加常态化以及标准更加严格化。
三是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侧重点发生变化,未来绿色金融发展关注的重点不会仅仅局限于某个项目,而是站在整体区域的视角,例如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建设、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等,以对资源环境领域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此外,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的污水处理和垃圾治理等规划,都为绿色金融开辟出新的发展领域。
朱寿庆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寿庆以“绿色金融的治理模式”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绿色金融的治理模式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展开。
一是金融业必须受到监管。由于金融行业存在系统性风险,使得监管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国际清算银行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经过不断修正,最新的协议中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以解决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的问题。然而,系统性风险中受害最大的是弱势群体,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特别是在网贷等新兴金融领域。
二是金融行业需要加强自律行动。借鉴多边金融机构的环境社会标准,例如赤道原则作为国际银行业的自律工具,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注重金融与环境的结合,金融行业应当履行投资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三是统一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国际上制定了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标准和方法,例如全球环境管理标准(如ISO 14001)、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等,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绿色信贷指引,以及绿色债券标准和信息披露监管。中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准则,对国际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有很大帮助。因此,未来中国在海外投融资过程中既要遵循海外现行标准,也要努力完善国内的行业标准。
四是统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应该遵循基本的原则,弥补正负外部性,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应积极鼓励与国家经济和环境发展相关的制度创新,但要抑制监管套利。
周亚成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亚成发言的题目为“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支持”。他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践行,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助推剂,前景非常乐观。然而,国家在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支持绿色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制定健全的法律规则引导、规范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从规范层面来看,由于认证标准和规则没有法制化,现实中大量环境友好型企业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处于破产、清算或被拍卖的边缘,而“漂绿”项目却挤占了真正的绿色项目并不丰厚的政策和利益空间。因此,亟需完善绿色项目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最大限度将“漂绿”行为杜绝在绿色融资大门外,并依法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
从支持层面来看,已出台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绿色通道等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化、明确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绿色项目上。每个国家的政策体系与自身经济基础是相对应的,合理的政策体系会对经济基础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抑制经济发展。
此外,中央提出要打好三大攻坚战,其中之一就是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范金融风险,这与绿色金融的发展息息相关。
周亚成还呼吁国家应积极鼓励更多绿色金融和绿色企业的发展,并规范化认定的标准和认证规则。健全的法律法规必将引导和促进绿色金融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