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押金也要刚性兑付....
2018-04-08 11:17: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如果押金也要刚性兑付....

作者:肖飒

大清早,就有圈内咖指名道姓让我评论一下某共享单车的MA案,尤其指出押金问题,还转来N位学者、律师的言论,什么涉嫌集资诈骗之类的。飒姐不禁呵呵了,作为一枚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主专业的人,提醒媒体和吃瓜群众,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是“重器”不可轻示于人。

1、合同不必暧昧,直指重点最高效

为了所谓的创始人情怀,而不把法律性质定死,而容外界异议和误解,是合同文本之大忌。

明明是保证金,甚至可以把孳息约定为归公司所有。非要暧昧,就是不想说清晰,结果呢,引出个挪用资金、集资诈骗的“天雷”来。

飒姐也当过公司内部法务人员,最焦虑恐惧的就是有个对法律的专业性似懂非懂的外行领导。其实,合同设计要大气,不必学欧美人,一个合同百十页,咱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白纸黑字,把想让渡给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写出来,把自己商业模式的核心要点保护好,就是合格的合同。

2、斜而不倒是功夫

民间有个智慧,看一个餐馆的饭菜价格是否虚高,只需要瞄一眼白米饭多少钱一碗。聪明的商家,米饭等主食都不贵,只需在硬货大菜上加个十块八块,利润就出来了。那些把米饭定得很高的店家,除非大米特殊,否则会被人误解成宰人的黑心店。

反观某些共享平台的合同,当然,我们看到某一家共享单车的合同非常干练优质,其他家的合同有种“激起民愤”的感觉。在任何情况下、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后续损害,XX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条款一出来,我都要喷饭了。之前与搭档讨论广东某公司合同的时候,就发现了类似问题,把合同条款写得特别狠,似乎消费者就是“假想敌”,万般切割,千般提防,这样的条款到仲裁员和法官眼前,人家会怎么想?第一反应就是“公司霸道”,从一开始就输了形象分。

格式条款,不能写成霸王条款。

有些责任,咱们自己知道根本无法逃避,既然如此,又何必逞口舌之快?实事求是,有过错的情形下,公司必然要承担责任,这没有什么好推卸的。不可抗力是天灾人祸,大家各自还原,互不相欠。法律都规定好的义务,你单方声明就没有了么,还不如大气一点,自己的责任不推,不是自己的责任不揽。

3、押金,到底能不能花?

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消费者作为使用单车的人,如果不是免费骑行,则对车主(共享单车公司)产生债务,同时,因为单车自身有被损耗、丢失、损坏的可能性,因此,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是合理的。而金钱属于“种类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占有金钱的人(包括银行也是如此)可以使用资金。不过,本案有特殊性,涉及广大百姓消费者,还是应当与消费者协商,经同意后租借、使用、归还、动用资金。

当然,学界和实务界有争议。

其实,299元、99元也许实际上就是一辆自行车的价格,等于消费者A买了一辆自行车,提供给不特定的消费者B、C有偿使用。众人各自有所有权的自行车,让渡使用权给有需要的人。为了方便管理,共享单车采取了自己就是所有人的办法,其实,在法律和商业上需要重新审视,寻找更好路径。

最后,目前各界有泛互联网金融化的倾向,凡是互联网平台,都必然考虑“资金池”“自融”“自担”“刚性兑付”,如果世人皆如是,谁还敢互联网创业?面对一堆刑法条文和罪名,谁还敢开拓新商业模式?

最终会逆向选择,优质、谨慎的创业者不敢创业,丛林法则胆子大的莽夫却频频创业圈钱。孰优孰劣,轻重缓急,值得我们认真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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