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其中,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将加发补贴。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原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进行修改。其中,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修改内容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了解,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原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财政统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我省相关法规中的“退休金”“退休费”“原标准工资”等已成为历史,相应的加发退休金的法规条款已经失去继续执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国家有关政策也明确了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为确保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