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称“税收和就业法”是美国战后最全面深刻的税收改革。中国经济学界对美国税改的关注空前热烈。不少财经媒体惊呼:“美国税改,中国怎么办”?但国内对美国税改具体内容的研究却十分欠缺,以致很多人把美国税改简单理解为降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税率。
余永定/文
中美经济关系无疑是中国最重要的对外经济关系。美国政府经济政策的任何重要变化都会牵动中国经济决策者、企业人士和中国经济学家的神经。特朗普上台以后中美经济关系虽然还未发生重要实质性变化,但变数无疑已经骤然增加。
美国的减税和贸易保护主义,继美联储的升息和数量宽松退出之后,成为今年以来中国经济学家关注的两大新焦点。
2017年12月22日,经特朗普签署,美国“税收和就业”法案正式成为法律。特朗普声称,“税收和就业法”代表了美国战后通过的最全面深刻的税收改革,是“使美国伟大”最重要举措。
美国税法据说有7万页之长,而“税收和就业法”则长达560页。一字一句读完这一法案是对读者的耐心和意志力的严重考验。
笔者无法通过这一考验,但仍希望通过本文帮助更无耐心的读者弥补一下关于美国税改的知识漏洞、澄清一些对税改措施的模糊概念。
美国公司税改革全景
美国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税改的最重要部分是公司税改革。本文将集中讨论美国公司税改革,特别是一些可能非常重要,但中国学者目前还相对生疏或不甚了了的公司税改革措施。美国公司税改革主要包括三部分:下调公司所得税税率;实现由全球征收制到属地制的过渡以及废除递延制;建立新税种。
1.公司所得税下调
公司所得税是对美国居民公司(US resident corporations)利润所征收的税赋。公司所得税是在公司作为一个法律实体的层面(entity-level)上征收的。税改前的最高税率是35%。公司利润还可能会在个人股东层面上被二次征税,其一是红利税,其二是出售股权的资本利得税。税改前,两者的最高税率是23.8%。
注册地在美国的公司有多种类型。最多的是C类公司,即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具有永续性、股东数目不受限制。从纳税角度看,C型公司最大特点是双重纳税:在公司层面上要为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利润分红后,在个人层面上,各个股东要为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公司并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作为“收入流过”实体(“flow-through” entities),公司股东需要根据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公司包括个体企业、合伙企业、S类公司等。S类公司与C类公司的主要不同是其股东必须是合法美国居民,公司股东数目不得超过100人。
公司所得税税率由税改前的35%降低到21%,降税幅度不可谓不大。特朗普政府希望,大幅降税将刺激居民消费、企业投资,从而刺激经济增长和就业。一种观点认为,税改前,美国企业有各种扣税、减税和逃税方法,美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像看起来那么重,因而减税幅度也不像看起来那么大。
2.从全球征税到属地征税制度的过渡
美国税改的最大变化是从执行全球征税制(worldwide taxation)过渡到属地征税制(territorial taxation),以及取消递延制(deferral)。税改前,美国政府对美国公司(不包括“流动收入实体”)一律征收35%的公司所得税,而不问公司所得(利润)是源于美国国内还是海外。
税改前,美国在实行“全球征税制”的同时还实行“递延制”。按照“全球征税制”,美国跨国公司需为海外利润收入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另一方面,根据“递延制”,美国跨国的(某些类型)海外利润,只要未汇回、未作为红利分配就不用缴纳所得税。但条件是:“海外利润”处于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而不是其分支机构控制之下。美国跨国公司的这类子公司被称为“控股海外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s, CFC)。取得“控股海外公司”资格的条件是公司的美国股东集体拥有海外子公司50%以上股权, 其中每个美国股东需拥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权(新税法对“控股海外公司”定义做了一些小调整)。
由于所谓的“货币时间价值”,推迟纳税时间就意味着海外收入的有效税率低于国内收入的有效税率。此外,控股海外公司可以将未分配红利贷给股东,从而实现不用纳税的不分红的“分红”,使利润收入的汇回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最后,由于贮存了大量现金,跨国公司的资信非常高、借贷成本非常低,甚至可以实际上以低于美国国债的利息率获得融资。现实中的种种好处,促使美国跨国公司想方设法把收入留在设在海外“纳税天堂”的控股海外公司(许多实际上只是“皮包公司”)。
不仅如此,美国跨国公司还通过种种手段,特别是转移价格,把本来源于国内的利润收入转移到设在纳税天堂的控股海外子公司。
例如,美国跨国公司在百慕大设立受控海外子公司。母公司以成本价把在国内研发的产品卖给百慕大子公司,百慕大子公司再以市场价将产品卖给欧洲子公司,欧洲子公司最后按市场价把产品卖给欧洲消费者。无论在美国还是欧洲,该公司都没有利润收入,都不用纳税。而该公司的所有利润收入就都转移到了不征税的百慕大。
根据税法,控股海外公司不能随便使用这些利润收入。例如,不能将这些收入用于分红、投资于母公司的美国业务、购买不动产等。但控股海外公司可以把“未汇回”收入存入美国的银行,也可以用“未汇回”收入购买美国国库券、非关联公司股票。
现实中,大型跨国公司几乎可以将“并未汇回的海外收入”用于任何地方,真正的问题是美国损失了税收收入。
根据美国参众两院联合税收委员会(the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JCT)估计,税改前美国跨国公司囤积海外的利润高达2.6万亿美元。高盛则估计这一数字为3.1万亿美元。美国跨国公司到底在海外囤积了多少利润收入很难估计。但美国跨国公司的收支平衡表显示:2008年美国跨国公司海外利润的43%来源于占世界人口不到1%的百慕大、爱尔兰、卢森堡、荷兰和瑞士。
税改后,美国实行“属地征税制”。 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将只对公司的国内利润收入征收。
原则上,美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向海外东道国(税源国)政府纳税后,无需再向美国政府纳税。取消“递延制”后,税改对已有的海外利润和未来的海外利润采取了不同处理方式。控股海外公司从1987年初到2017年底的30年中在海外囤积的所有利润,都必须纳税。如果是一次性汇回,对汇回的利润一次性征收15.5%(如是现金)或8%(非流动资产)的所得税。如果不想一次性汇回,也可以最长分八年汇回。其中前五年每年汇回8%、其余的15%、20%、25%分别要在以后的第六年、第七年和第八年中汇回。利润是否实际汇回并无硬性规定,但税是一定要补交的。由于实行了属地制,2017年底以后,美国跨国公司汇回国内的海外利润一般已无需缴纳所得税 。
税改设立的三个重要新税种
1.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税
在属地征税制下,海外利润收入本来应该完全免税。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的税收损失可能会相当大。为了一定程度上抵消因属地征税制取代全球征税制而造成的大量丧失税收损失,美国政府设立了“海外低税无形收入”税这一新税种。
全球低税无形收入被定义为控股海外子公司净收入与其常规性有形(资产)净收入之间的差额。常规性有形净收入又被定义为控股海外子公司所拥有的有形资产的10%。换言之,美国立法者主观假定,控股海外子公司的有形资本回报率应该为10%。如果一家海外子公司的有形资产为100亿美元,该公司有形资产的回报率就应该是10亿美元。而超出10亿美元的收入部分就被认为是该公司无形资产的贡献。政府就会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新税法规定,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的一半可以免税,不免税的另一半要按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1%)纳税。因而,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的有效税率是10.5%。例如,某公司的全球低税无形收入为10亿美元,该公司这部分收入的应税额为:50%×21%×10亿美元=10.5%×10亿美元=1.05亿美元。
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政府要为控股海外公司提供税收抵免(tax credit)。抵免额为公司向东道国纳税额的80%。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为零,在上例中,政府的税收收入即为1.05亿美元。但如果东道国的税率为13.125%,公司将享受1.05亿美元(=0.08×13.125%×10亿美元)的抵免额。可见,只有当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13.125%时,美国政府才能从全球低税无形收入中得到税收收入。
新税法规定,全球低税无形收入=已验控股海外公司净收入-应有有形净回报。其中,“已验控股海外公司净收入”(tested net CFC income)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收入概念。它是从海外控股子公司的“总收入”(cross income)中减去法定的应予扣除的成本、某些特定收入和“指定扣税额”(allocable deductions)之后得到的收入。
应有有形净回报(net deemed tangible income return)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东在海外的有形资产创造的净收入。有形资产的数量则用“合格营业资产投资”(qualified business assets investment, QBAI)衡量。合格营业资产投资价值的10%即被认定为有形资产净收入。
美国跨国公司往往有很复杂的结构。一家跨国公司可能同时拥有数个控股海外子公司,而海外控股子公司又可以同时拥有数个孙公司。因而,跨国公司需要对所有控股海外子公司的全球无形收入进行加总。这样,在确定了各个已验控股海外公司净收入和应有净有形收入回报之后,便可以计算出全球低税无形收入。举例来说,一家美国跨国公司拥有控股海外公司1和控股海外公司2的100%股份。这两家公司的总收入分别为1000万美元和850万美元。
如果两者的“扣税额”分别为6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则该跨国公司加总后的已验控股海外公司净收入为250万美元[(1000万美元-600万美元)+(850万美元-1000万美元)]。假设控股海外公司1和控股海外公司2的有形财产(tangible property)或合格的商业资产投资分别为1000万美元和1200万美元。它们的10%分别是100万美元和120万美元。两个海外控股公司的应有净有形收入就是220万美元。这样,该家跨国公司的全球低税无形收入就是30万美元。即全球低税无形收入=已验控股海外公司净收入-应有有形净回报就=[(1000万美元-600万美元)+(850万美元-1000万美元)]-10%(1000万美元+1200万美元)=30万美元。
“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税的征收对跨国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属地征收制的实施和递延制的废止无疑将显著减少美国跨国公司将利润收入贮存于海外低税国的动机。但是,属地征收制又会鼓励美国公司转移到海外低税国投资建厂,在那里创造无需向美国政府纳税的利润收入。 “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税的设立除了使美国政府能够在海外收入原则上免税情况下,保留一些海外税收收入外,还可以多少降低美国高知识产权跨国公司到海外低税国进行投资、生产的积极性。
2.海外无形收入税
海外无形收入(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FDII)是美国国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s)通过向海外出售高知识产权产品(property)和提供相关服务所获得的超常规收入。
首先,在确定国内公司(domestic corporation)的总收入(gross income)之后,剔除某些特定收入项目(包括税收)以便得到“可扣税收入”(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 DEI)。其次,计算可扣税海外收入(Foreign-Derived Deduction Eligible Income)。这些收入是通过出口产品和劳务,或在海外处置财产(property)所获得。第三,计算“应有无形收入”(deemed intangible income)。同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的计算类似,公司“可扣税收入”中大于合格商业资产投资(QBAI)10%的收入即为“应有无形收入”。最后,按照“海外无形收入=应有无形收入×(海外可扣税收入/可扣税收入)”的公式求出海外无形收入。
可用数例说明海外无形收入的计算过程。假设某美国跨国公司在国内和海外出售产品、提供劳务,收入分别为2亿美元和3亿美元,销售成本共为1亿美元,则该公司的总收入(总利润)为4亿美元。在扣除1亿美元的包括利息在内的某些应扣项目后,该公司的“可扣税收入”为3亿美元。设该公司的合格商业资产投资为1亿美元,则常规(利润)收入按规定应为1000万美元。
该公司的可扣税收入减去常规收入可得该公司的应有无形收入为2.9亿美元(3亿美元-1千万美元)。由于公司的海外收入为3亿美元,如设海外销售成本为6000万美元,则海外利润收入为2.4亿美元。由于6000万美元销售成本可以抵扣,海外可扣税收入为1.8亿美元(2.4亿美元-0.6亿美元)。海外可扣税收入与可扣税收入之比为0.6(1.8亿美元/3亿美元)。因而,根据公司“海外无形收入=应有无形收入×(海外可扣税收入/可扣税收入)”这一公式,可算出海外无形收入为:1.74亿美元(2.9亿美元×0.6)。
新税法规定,海外无形收入有37.5%免税,剩下的62.5%按21%的税率纳税,因而,海外无形收入的有效税率是13.125%。该公司的海外无形收入为1.74亿美元,纳税额为0.23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非海外无形收入为1.26美元(3亿美元-1.74亿美元),按21%的税率计算,这部分收入的纳税额应该为0.26亿美元。这样,该公司的纳税总额为0.49亿美元,实际税率为16.4%(0.49亿美元/3亿美元)。这一税率显著低于21%。不难看出,一个公司所含海外无形资产越多,该公司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就越低。
可见,同设立全球低税无形收入税的目的不同,设立海外无形收入税是为了减轻在海外销售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的税负,以激励企业拥有更多知识产权。同时,由于海外无形收入税减少了美国公司通过海外子公司在海外持有和运用知识产权和技术的税收优势, 美国国内公司很可能将增加在美国本土持有无形资产和从事相应制造活动。
由于海外无形收入税的引入减轻了美国公司出口知识产权密集产品和服务的所得税,美国高科技公司的竞争力加强,欧洲国家认为美国引入海外无形税实际上是一种出口补贴,因而准备在WTO提出对美国的诉讼。
3.税基侵蚀税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关联企业进行跨境支付实现避税。例如,在某一纳税年,某公司的总收入(gross receipts)为1100美元。同年该公司向海外关联公司支付了100美元利息。根据税法,这100 美元利息是总收入中的一个扣税额(tax deduction)。因为会导致税基的减少,这类扣减额被称为“税基侵蚀支出”(A base erosion payment)。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the base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下称“税基侵蚀税”)是为了补偿因企业的跨境支付导致税基减少而设立的新税种。税基侵蚀税=10%×修正应税收入-根据税收优惠扣税后的常规税负。其中“修正应税收入”(modified taxable income)是指不包括任何会导致税基减少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的应税收入。如果10%×修正应税收入>扣税后的常规税负,政府就会对公司征收税基侵蚀税,征税额等于不等式两边的差额。因跨境支付产生的扣税额越大,税基损失就越大,政府征收的税基侵蚀税就越多。
美国税改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1.税改对美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通过对总需求的提振,税改会提高美国经济增速。但美国不同研究机构对税改的这种提振作用看法分歧巨大。大多数研究机构对税改对经济增长速度的推动作用的预测则都维持0.03%到 0.09%范围之内。从短期看,由于目前美国经济增长强劲,减税对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有限。从中、长期来看,减税导致的政府债务的增加将抑制经济增长。
2.对联邦财政赤字和联邦债务的影响
美国财政部宣称,减税1.5万亿美元将推动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的增长,将足以弥补减税造成的财政赤字。美国财政部估计减税在未来十年中将增加1.8万亿美元的额外收入。但是,这种估计是建立在美国政府对经济增长的乐观预测基础上的。在减税的同时,不减少政府开支(甚至增加政府开支)经济增长会自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从而自动实现财政平衡这样一种设想得不到经验支持。
到2018年2月为止,美国的公共债务已经超过20万亿美元,公共债务对GDP的比例已经由2008年的67.7%上升到2017年的105.4%。在未来十年内,美国是否会爆发一场公共债务危机将始终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
3.税改对美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
美国税改对美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是复杂的,其净影响比较难于确定。首先,美国政府大规模减税,居民和企业可支配收入增加,在政府财政支出不变情况下,一般会导致美国贸易逆差的增加。其次,美国新税法规定美国跨国公司需要把1986年后的海外利润在八年内汇回美国。尽管大规模回流不一定会发生,因为“贮存”资金大部分已经通过购买国债、股票等方式流回美国,在新税制下,跨国企业资金回流理应有所增加。
第三,一方面,由于实行属地征税制,美国跨国公司把生产转移到海外低税国的积极性会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所得税下降,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外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将会增加,美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可能减少。但属地原则又可能鼓励美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税改对美国资本流向的净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四,税改前,为了避税美国企业低报出口,高报投资收入(海外利润)。这种情况在税改后会发生变化。但这两种方向相反的变化应该对经常项目差额不会产生很大影响。最后,美联储的加息政策将进一步吸引资金流入美国。综合来看,税改后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将会改善抑或恶化还难以判定。因而,美元既有升值也有贬值的可能性。但从长期看,美元似乎不大可能成为强势货币。
总之,我们既不应低估也不应夸大美国税改对美国和世界经济的影响。作为对美的最大贸易顺差国和美国国债的最大持有国,中国需要对美国税改的正负面冲击做冷静、客观、全面的分析;在对美国税改做出趋利避害反应的同时,还应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有条不紊地加速推进中国的税收体制改革。
(作者为社科院学部委员会委员,编辑:王延春)
责编 | 黄姝静 shujinghu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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