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改委处理政府项目债务风险 期限内未偿还立即停工
2018-04-03 21:44: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新疆发改委处理政府项目债务风险 期限内未偿还立即停工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3日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张春林3月28日主持召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专题会议,加强项目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会议要求,对于已开工建设且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化解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会议强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陈全国书记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尤其是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彻底扭转错误落后的观念,放下GDP的包袱,不以GDP增长论英雄,做到令行禁止,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迅速落实坚决整改。

会议要求,第一,要贯彻“四个一律”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全区发展改革系统要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提不切实际的目标,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宁可发展慢一点、也决不违规举债,坚决刹住无序举债搞建设的风气,确保政府违规举债零增长。一是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今后不再下达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分解,用好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有多少钱干多少事。

此外,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四个一律”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一律不准下达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的指标,一律不准受理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再申报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再上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二是坚持严格把关、一事一报的原则。对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严格把关,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特别是加强对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凡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从源头上杜绝新增政府债务,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第二,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面清理2017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

一是按照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全面清理。考虑到项目计划下达与资金到位的时间间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发展改革委全面清理2017年、2018年两年国家及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项目;2017年1月1日以来开工建设的项目,特别是2017年7月14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是做到逐项清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对梳理的项目不仅要做到一个项目一个项目梳理,要详细说明项目概况、资金落实、进展情况,做到清醒认识、心中有数。而且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1.对于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资金确已落实且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可以继续实施建设。

2.对于已开工建设,但配套资金存在缺口还尚未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置意见,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

3.对于投资计划已下达,但项目尚未开工、配套资金没有落实的,必须进一步核实配套资金,提出处置意见,上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凡是无法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必须停止项目实施并收回上级补助投资。

4.对于已开工建设且形成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化解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5.对于目前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凡是资金来源落实不了的,一律不得上报,一律不予受理。

6.对于列入“十三五”规划尚未实施的项目,要结合“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重新审视项目建设的条件,特别是资金筹措方案、各地配套资金来源等内容,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项目要坚决予以调减。(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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