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证监会官网披露,计划年内推出改革完善的发行制度,同时明确表示要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
据天天证券网了解,此次证监会《首发办法》以及《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均是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引领,允许符合《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经证监会认定的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可以不适用发行条件关于盈利指标相关要求。
对比新旧规则,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仅在《首发办法》与《创业板首发办法》有关盈利条件的条款中,分别补充了一项内容。即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不适用盈利指标要求。
换句话来说,就是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A股,不再受盈利门槛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发行上市条件保持不变。行业人士表示,此次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及《创业板首发办法》调整了上市门槛,为某些低利润高发展的创新型公司带来了更多上市机会。同时,一些只能谋求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可以转回境内,也为PE、VC的退出拓展了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3月30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试点意见》,并表示国务院已经同意该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试点意见》从两个方面圈定试点企业范围。首先要符合行业要求,即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
同时,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根据《试点意见》,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对于试点红筹企业,可以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对于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试点红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对于境内注册的试点企业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给创新企业打开A股发行上市的通道,破除盈利门槛限制,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宣布修改《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也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日益加强,国内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积极贡献。但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此次《首发管理办法》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以及第(五)项规定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另外,《创业板首发办法》修改后,增加一项为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和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创新企业门槛改变是落实证监会2018年监管工作会议的精神,修改《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即增强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因为有很多创新型企业在盈利等方面达不到A股之前的上市要求,因此选择到海外上市。此次对盈利降低要求,也是为了要鼓励更多的创新企业在A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