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办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出发,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避免知识产权流失,2006年印发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就曾指出,“建立对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随着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纲要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也日益频繁,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亟待完善。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满足我国发展需求,保障了知识产权出口创造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实现了以知识产权促进开放、带动发展的多赢局面。
“《办法》与之前相关政策文件相比,有三个显著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介绍说,一是明确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依托现有技术出口等审查机制,同时进行独立审查;二是明确跨部门间的审查机制,既保证了各主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审查,又确保了审查程序上的顺畅衔接,同时未增加行政审批权;三是旗帜鲜明提出“国家安全”审查,明确审查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认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经济科技快速发展,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随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其中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况也逐年增多,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如果未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就有可能影响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将带来重大负面影响。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必须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商务部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8775.6亿元人民币,创历史新高,是当年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办法》的出台将为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在张志成看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同时,本着最大程度促进和便利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交易的原则,《办法》仅对技术出口中的限制出口技术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进行审查,严格控制了审查范围。
“在贸易和投资全球化的影响下,资本的流入和撤出取决于一国营商环境的优劣。”韩秀成表示,明确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规则,规范知识产权转让的审查程序,将会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预期,便于其对照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在确保我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严格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条约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为维护本国综合利益,世界主要国家基本上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审查制度。”大连理工大学教授费艳颖介绍说,美国是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审查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其商务部对一般的技术及技术产品对外转移转让事项进行管理。在出现涉及企业并购等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被动性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情况下,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负责对知识产权对外转移转让的审查监管。
欧盟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特点是受双重监管,不仅有欧盟的统一机构进行监管(如欧盟委员会),还有各国自己的相关机构对各国分别进行监管。日本的做法则是向特许厅提交权利人变更的登记手续,特许厅办理完登记之后还需要办理其他的行政许可才能转让给其他国家的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