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一场巨大博弈的背后,盛康药业归属权陷入僵局
2018-04-03 21:51:00 来源:搜狐财经

原标题:聚焦 | 一场巨大博弈的背后,盛康药业归属权陷入僵局

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鄠邑区(原户县),多年来都是当地纳税大户、重点扶持企业。但是西安盛康药业的背后却有一场巨大的博弈!

营商环境的改善是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必修课题,民营企业在地方投资中遇到的营商环境问题尤为突出。为企业家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更是近一段时期关注的焦点。

民营企业产权问题已受到决策层的关注。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12月1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再次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与此同时,各地也紧随中央政策精神纷纷出台有关文件,开展针对营商环境的专项行动。

“全力抓好‘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十二大行动’,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考核体系,持续营造关心重视企业家浓厚氛围,构建鼓励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西安成就人才’金字招牌,建设‘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诚信最优、服务最好,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最佳城市。”这是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王永康在日前召开的“追赶超越”抓发展“开门红”推进大会上的重要部署。近段时间以来,西安营商环境也得到极大改善,吸引投资近万亿元,多次被评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城市。

从中央到地方,这一系列保护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切身利益、防止行政干预企业经营等的政策、行动,是否能真正为民营企业家带来保护?

祸起萧墙 旷日持久

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盛康药业”)位于西安市鄠邑区(原户县),多年来都是当地纳税大户、重点扶持企业。但是西安盛康药业的背后却有一场巨大的博弈!

西安盛康药业成立于2007年,在2009年被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万融)收购。根据各方签订的系列合同,中证万融公司先后投资6000万元,第一步以增资扩股方式持有51%股权,第二步以受让股权方式从原股东杨帆(代实际控制人吴芳持有)、舒满平手中收购19%股份。在如期支付注册资本金、股权转让款后,中证万融公司成为持有西安盛康药业70%股权的绝对控股股东。随后,中证万融公司又先后投入过亿元,升级改造生产线,改进生产工艺,并推动西安盛康药业的主打产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在短短4年内不仅使西安盛康药业扭亏为盈,更是成为当时户县排名第一的利税大户。

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西安盛康药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控股股东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赵丙贤担任。2014年3月20日,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召开董事会,决议罢免赵丙贤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实际上的小股东吴芳替代(以下简称“3·20董事会决议”)。

针对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3人是否具有董事资格,“3·20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中证万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并经历了一场长达4年、过程跌宕起伏甚至离奇的漫长诉讼。根据网络公开信息,被告之一的舒满平既是西安盛康药业股东,也是董事。

2015年3月,中证万融公司继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后,再次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到了败诉判决书。一审、二审法院确认“3·20董事会决议”有效。2015年4月1日,原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并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鄠邑区市场监管局”)做出变更工商登记决定,将西安盛康药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赵丙贤变更为吴芳。

后来中证万融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一场历经四年的漫长诉讼才最终尘埃落定。

峰回路转 真相乍现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做出民事裁定书,认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据人民法院公告信息显示,2017年9月8日上午九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证万融公司诉西安盛康药业、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2017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蔡孟杰、金恩淑早在2011年即辞去董事职务,曹凤君在2013年底被免去董事职务,三人在参加2014年3月20日的董事会决议之时均不具备董事会资格,“3·20董事会决议”也违反了董事长应由中证万融委派的董事担任的公司章程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3·20董事会决议”。

至此,历经艰苦卓绝的一审、二审、再审,中证万融公司最终取得了恢复西安盛康药业控制权的胜利。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案的提审、审判及判决时间,与中央关于保护企业家产权的政策、文件等的出台时间和进程高度吻合,与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等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党中央“坚持有错必纠,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经济工作精神而做出的典型性案例。

拿着最高法院的判决,中证万融公司董事长赵丙贤却高兴不起来。他告诉记者,现在迫在眉睫的是要恢复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但是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的沟通结果却是,“坚决拥护最高法的判决,但是不能执行。”

记者随后来到鄠邑区市场监管局采访,与有关人员聊了许久。法制科刘科长对记者说,“这在区里是大事,但是自己刚来这里,新成立的法制科,自己不知道这事的来龙去脉,不知道怎么处理,要等领导的指示。”

主管登记业务的登记注册科李科长则表示,“自己比较清楚此事。”他看着记者递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说:“最高院怎么会这么判呢?这个不会是假的吧?最高院只给了判决书,没有给出执行通知啊,让我们怎么执行?”他进而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变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要求变更,另一种是由公司提出加盖公章的正式变更申请,需要提交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决议,但是因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因此需要西安盛康药业提出正式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

对此,中证万融公司对记者表示,西安盛康药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均在小股东吴芳控制之下。“要求中证万融公司从吴芳处取得公章,并且征得吴芳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而根据鄠邑区市场监管局的答复,又别无其他办法。”

这貌似是一个死循环,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深陷其中无法得到执行。

“撤销”或“变更”事关重大

中证万融公司提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做出后,根本无需由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而是应该进入“撤销登记”的行政程序。

记者也查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发现鄠邑区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意见依据的是该规定中的“变更登记”部分,而同一份规定中还有“撤销登记”部分,正是针对《公司法》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鄠邑区市场监管局的答复混淆了“变更登记”和“撤销登记”的区别,实际上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误导。

最高法院VS铁路中院如何选择

在采访中,鄠邑区市场监管局还向记者提到了一份仲裁裁决书和一份铁路运输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来,在2014年3月20日非法董事会召开后的第二天,舒满平等人就发出通知称要解除与中证万融公司的系列协议。中证万融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申请。后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中证万融公司的申请。

双方对如何理解仲裁裁决产生了严重分歧。中证万融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书并未对中证万融公司取得的70%股权做出处理。吴芳等人则认为,合同解除就意味着中证万融公司取得的股权必须返还给原来的小股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了权威的解释:“仲裁裁决主文仅驳回中证万融公司关于继续履行的仲裁请求,而未包含解除系列协议的仲裁事项,亦未就该系列协议解除后如何中止履行及恢复原状等效力问题作出裁决”。

但在最高院判决尚未作出的2016年,小股东对仲裁裁决的理解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同,2月1日,鄠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仲裁裁决》将原本登记在中证万融公司名下的7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小股东杨帆、舒满平名下。据了解,《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股东变更登记,要求必须提交“股权交割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鄠邑区市场监管局以“本案属于《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未能规定的特殊情形”为由,仍然做出了变更登记后,经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在2018年1月做出维持登记的二审判决,主要依据也是《仲裁裁决》导致股权变动。

中证万融公司向记者发来声明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后,所有对《仲裁裁决》的理解应当统一到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上来。而且,西安铁路运输中院的举证期限在最高院判决做出前的2017年11月28日就已经截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是在2017年12月20日作出。另外,铁路中院审理案件的案由是行政登记纠纷,而非股权的最终归属。无论是作为具体执法部门的工商机关,还是仅能对行政行为做出评判的行政审判法院,均不具备判断股权归属的司法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是由具备判断股权归属司法权力的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作出,明确指出仲裁裁决“不涉及合同解除后如何中止履行或恢复原状等效力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效力。

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命根”

十八大以来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减税降费等措施使我国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全球竞争力排名也极大提升。党的十九大报告则直指未来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点,既要继续完善硬环境,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意见》的传达,表现了党和国家对法治的重视,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对企业家产权的保护。

如何妥善解决涉企业产权冤假错案,是保护民营企业的要害问题。201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并且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目前,中证万融公司仍在与鄠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密切沟通。业内人士指出,中证万融公司面临的,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下,验证着中央有关精神是不是能够在地方真正落实。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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