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确保养老金待遇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这位负责人谈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1255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5598万人,月人均待遇125元。
但是,目前而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既是措施也是目的。”这位负责人指出,《意见》确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发展方向,使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了遵循。各级党委、政府将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将适时提出
这位负责人谈到,针对目前存在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意见》主要从5方面解决:
一是完善待遇确定机制。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一致。
二是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明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参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是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明确各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
四是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明确地方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五是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实现正常增长
这位负责人谈到,目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亿多人中,农村居民占95%以上。针对部分参保缴费人员选择较低档次缴费,缴费时间短,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高等问题,未来将从4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标准,提高个人缴费;二是要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提高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三是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四是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增加收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参保居民的缴费水平也在逐年提升。2017年,人均缴费达到282元,比2012年提高近一倍。“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让城乡居民理解政策,促进他们长期缴费和多缴费,同时大力推进政策落实,强化个人、集体、政府等各方筹资责任,个人账户储存额未来将会正常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