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一:中国保险养老社区发展研究报告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0期)
保险养老社区是由保险机构投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集居住、养老和护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区。自保险养老社区是由保险机构投资并具有实际控制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集居住、养老和护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区。自2007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开始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引起了广泛关注。保险养老社区的崛起,给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助力,也促进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但从总体情况看,仍存在一些有待破解和理清的问题。本课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文件为指导,对中国保险养老社区发展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理清现状,探究问题,提出建议。
促进保险养老社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政府出台或落实保险养老项目支持政策
第一,在土地性质上,目前尚无“养老产业用地”的专属分类,受此制约,养老项目通常只能按商服、商办、医卫等性质拿地建设,土地成本较高,为此,亟需将养老用地等相关配套政策细化落地。
第二,在融资渠道上,受制于土地性质和长租模式,保险养老社区项目的投资回收周期长,投资收益率不高,较难满足一般金融机构现行的投资评价标准要求,因而亟需在政策上给予更多融资支持。
第三,在税收政策上,政府扶持的关键在于减少税负。例如,目前在西方国家CCRC和活跃长者社区(AAC)模式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但在我国仍需缴纳房产税。
第四,在补贴政策上,国家现行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向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倾斜,工商注册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缺乏补贴政策支持。
第五,在建设标准上,应根据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和老年人养老需求差异,尽快研究出台养老社区建设的等级标准,规范养老社区建设,使养老社区能够适应各地不同情况和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需要。
第六,在体制机制上,支持养老社区与公立医院合作,破除养老社区实现医养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解决养老社区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问题,消除养老社区内办医在人才资源上面临的瓶颈。
二、 建议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养老社区发展
首先,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有助于拓展保险公司的产业链,是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探索和重要途径,应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与养老社区对接的各类保险产品,并加强市场调研和产品创新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是一项全新领域,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应集中学界业界的专家力量,就投资建设、科学监管、风险防范等问题展开研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搞好顶层设计,针对不同环节和问题分门别类拟定管理措施,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确保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业务平稳运行。
最后,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涉及面广,在行业内部涉及养老险、健康险、护理险、责任险、资金运营等领域,在社会上涉及民政、财政、社保、住建、老龄委等有关部门,应建立交流协调机制,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
三、 建议保险公司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建设养老社区
首先,以养形成联盟等方式推动各种社会养老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强与地产公司、建筑企业、医院、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物业管理等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打造完整的养老服务产业链,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开放式运营保险养老社区,通过“引进来”、“走出去”两种方式,实现养老社区服务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机对接”和“无缝衔接”。
再次,在社区内开展中医养生、特色俱乐部、候鸟式旅居、社区开放日、老年讲师团等特色服务项目,为入住老人享受高品质的退休生活创造条件。
最后,通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智能住区、智能家居、智能服务、智能装备、智能文化等的发展,打造智能养老社区,推动智能养老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
中国保险学会、梅山(中国)保险养老社区联盟联合课题组。课题组组长:姚庆海(中国保险学会会长)、李钢(梅山(中国)保险养老社区联盟会长);课题组成员:姚庆海、李钢、焦志刚(梅山(中国)保险养老社区联盟常务副会长、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总裁)、冯占军(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保险研究》、《保险理论与实践》主编)、李连芬(中国保险学会研究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陈鳗如(中国保险学会宣传部主任助理,主持工作)、洪苏蕾(特华博士后研究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祝辉(北京保险研究院、中国保险学会联合培养博士后);执笔:冯占军、李连芬。
文章二:我国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发展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共同面对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如果一国同时出现65岁以上人口达7%以及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则该国的养老产业将会快速发展。美国、日本等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养老产业发展都已形成规模。我国已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已成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预计将于2020年后逐步迈入重度老龄化社会,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在当前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已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改善民生福祉的一项紧迫任务。
推动我国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同
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是多个产业相互交叉的综合性事务,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为推动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一方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加快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总体安排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与沟通配合,建立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细化完善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与效果监测,形成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合力;另一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保险业与养老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落实好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水电保障等支持政策。
二、加大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总体来看,一些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为了推动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一方面,应加强投资和财税等政策支持。研究制定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发展的投资支持政策,特别是在影响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如用地、水电、税收及各种补贴上,出台更加详细并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为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地方保障支持政策。支持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在投资开办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院、门诊、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
三、深化保险业服务养老产业的供给和服务能力
一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老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综合养老保障需求。与此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养生、健康体检、康复管理、医疗护理、休闲康养等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增加养老床位和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服务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服务。二是推动团体养老保险发展。建议将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养老保险明确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落实企业缴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团体养老保险发展,给企业特别是无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更多选择,提高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企业(职业)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养老资产的投资管理
一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利用资产管理优势,申请相关资质,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在内的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与运营,促进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加快修改完善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等养老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给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五、大力普及商业养老保险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商业养老保险意识
为了给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以商业养老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成熟经验;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保险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合作,为保险业参与养老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作者简介
[中国保险学会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姚庆海,博士,中国保险学会会长。课题组成员:冯占军,博士,中国保险学会副秘书长,《保险研究》主编;李连芬,博士,中国保险学会研究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洪苏蕾,中国保险学会博士后;祝辉,中国保险学会博士后;李佳桦,中国保险学会硕士(海归)。执笔:李连芬,冯占军。
文章三:国外养老金融实践对中国商业保险的借鉴
张细松 牟芳华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8期)
在现代意义上,养老金融属于大养老金融,其内涵不仅包括传统的养老金金融,还包括养老服务金融以及养老产业金融。在人口老龄化日趋加深的背景下,商业保险作为养老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能够发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作用。
中国商业保险的借鉴
一、养老金金融借鉴
1. 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首先,制定与中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长期护理法规,对配套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并对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相关养老机构等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定。其次,基于商业原则寻求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尝试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最后,积极培养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
2. 极力推进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要实施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和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做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设计和部门协作。第三,做好精算平衡与精准管理,并通过宣传与引导不断提高公民风险保险意识。
3. 设计并提供团体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开发设计各种灵活性比较高、保障程度适中而流动性又比较强的团体补充养老健康保险计划,包括信托型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和契约型的团体年金计划。
二、养老服务金融借鉴
1. 大力发展投保型养老金融产品
按照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商业保险与养老金之间的金融联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将私人退休储蓄直接转化成为一种养老保险契约,由商业保险承保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与负债。第二种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养老储蓄资产中以信托管理人的身份对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在现实中,这两种形式的投保型养老金融产品是可以转换的。
2. 提供老年资产管理等理财服务
目前比较普遍的就是“以房养老”“倒按揭”以及“房屋置换”等模式。积极介入并提供老年资产管理等理财服务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养老服务金融的一种趋势,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提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服务。
3. 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日常业务管理
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方式。法人受托模式可以使商业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中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时更能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投资管理经验,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服务。
4. 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投资管理
政府直接进行投资管理服务购买是未来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势。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以年金化领取的方式对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进行化解。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优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给付,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进行第三方管理服务。
三、养老产业金融借鉴
1. 寿险公司应争取条件更广泛地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通过相关政策调整使商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能够组建养老保险子公司以及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并通过法律赋予更多的绩优公司进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资格。
2. 投资养老社区等实体
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养老社区模式实行集中差异化策略,集中针对养老社区客户中支付能力比较高、品质生活要求也比较高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差异化养老服务。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一些养老社区投资机构在市场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进行间接投资。
3. 其他参与方式
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产品和保单贷款等服务,还可以参与具体养老产业项目运作的管理与风险控制等。
作者简介
张细松,博士,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养老金融、商业保险;牟芳华,山东财经大学MPA学院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
文章四:养老资产年金化:基于消费、遗产和长寿保护的精算建模分析
王晓军 单戈
(《保险研究》2017年第12期)
随着经济增长放缓和人口老龄化加剧,由政府主办的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份额呈下降趋势,由雇主主办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呈转向缴费确定型(DC)计划的趋势,DC计划在缴费期间积累的资产以及个人和家庭通过其他途径为养老积累的资产,都面临如何转化为终身养老保障的问题。相关理论研究表明,养老资产年金化是退休者的最优选择,但在实践中养老年金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在相关文献评述的基础上,从养老年金需求着手,通过构建精算财务模型,探索养老资产年金化的福利与损失,并基于实际数据,通过测算分析,评估个人选择养老资产年金化的意愿,探索养老资产年金化的发展道路。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年金需求作为切入点对“年金谜题”进行了讨论,探索了在社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份额下降和职业年金转向DC型的整体趋势下,个人养老资产如何保障退休收入的问题。我们在系统梳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理想状态下涵盖消费、遗产和长寿保护的精算财务模型,研究了养老资产年金化的福利与损失,并基于实际数据进行测算分析,评估个人选择养老资产年金化的意愿,得出以下结论:
1.在消费、遗产和长寿保护三者之间,存在一个“三元悖论”。养老年金虽然可以提供充足消费和长寿保护,但会有遗产损失。自我养老可以满足遗产动机,但个人必须在充足消费和规避长寿风险之间做出选择。个人如果选择保证消费充足的自我养老,将会有超过一半的概率在养老资产耗尽时仍存活;如果选择规避长寿风险的自我养老,每年养老待遇约下降25%。可见,在没有遗产动机的情况下,养老资产年金化是退休者的最优选择。
2.资产年金化意味着遗产损失,在完全遗产动机下,自我养老安排的个人终身福利恒定,即等于养老资产现值。而购买精算公平的养老年金,虽然个人终身福利期望现值等于初始养老资产总额,但波动较大,且有40%的可能性给付总额小于初始养老资产。养老资产年金化增大了终身福利的波动性,但并没有相应的溢价,从而成为相对于个人自我养老的次优选择。另外,完全年金化的费用成本和逆选择成本也降低了养老年金的吸引力。
3.在完全遗产动机下,完全资产年金化不再是最优选择,但自我养老却蕴含着巨大的长寿风险和消费福利损失。比较而言,养老资产的部分年金化使消费和遗产的确定性增加,因而更有利于个人合理规划消费和遗产的份额。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建议我国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领取阶段采取强制转换为终身生存年金的办法,以应对长寿风险。建议养老金待遇采取与通胀指数挂钩的办法,以应对通胀风险。因为强制年金化安排,既能避免逆选择风险,从而降低年金的成本,又能避免个人的短视行为,从而为人们提供终身充足的养老保障,降低老年贫困风险。另外,建议保险公司降低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成本,合理管理长寿风险,以吸引人们自愿购买终身生存年金,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金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王晓军,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风险管理与精算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精算;单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养老金精算。
文章五: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问题分析
丁阳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9期)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国家允许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将保费在税前列支,在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依据当时税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时间规划表和发展路径图。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望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下一个“风口”,使保费增长获得刚性支撑,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对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沟通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众多职能部门,需要解决税收流出、财政压力、社会公平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与现有政策法规之间的有效衔接。借鉴国际经验,在国家层面应通过立法形式对个税递延政策进行规范和指导,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化,并补充到相关税法体系之中,确保有法可依。同时,根据各地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此外,保险业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建立大数据政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投保与税收减免流程的有效对接。
二、完善制度设计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应具有全方位的覆盖性,应积极地将自由职业者和非正式就业人群纳入保障体系,同时确保个人的投保、账户转移和领取能够脱离雇主,独立完成。要恰当使用精算模型,根据养老金替代率目标,推算出税收优惠额度,确定不同群体的税收优惠上限。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实行比例限额和最高定额两种形式,防止高收入者刻意避税,同时加大对低收入者的补贴。
三、创新产品开发
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设计要坚持收益保证原则、长期锁定原则、终身领取原则、互助共济原则。产品设计要透明,投保交费、产品收益、费用扣除等信息要能随时查询。同时,要允许投保者在不同保险公司间自主选择产品,防止销售误导。
四、规范监管机制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因此监管部门要对参与试点经营的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精算技术、人才储备、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信息技术水平、综合评估偿付能力水平等方面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保监会也应逐步建立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在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现金流匹配、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管。
作者简介
丁阳,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创新部。
中国保险学会